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制革和毛皮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废止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河北省制革和毛皮加工行业部分污染物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氯离子指标执行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企业所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从严执行;间接排放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氯离子指标执行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二)现有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氯离子指标执行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企业所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从严执行;间接排放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三、有关要求
(一)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二)现有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不能达到本公告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现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