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我地一企业证照及各项审批手续均齐全,拥有两条正常的生产线。因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拟利用其中一条生产线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不新增生产设备、设施等,如果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建设性质按照“其他”来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监管平台中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其他等建设性质,该项目实际又不是新改扩建),那么两个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备案确定的建设性质,分别重新编制环评并完成审批来规范手续?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新办理环评,但两个公司应分别申报排污许可证,加强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