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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10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2-09-3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2年10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分类检索效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原则、编码方法、类目设置的基本范围,是生态环境档案信息分类标引的依据。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提高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档案管理水平,促进科学研究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档案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价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有关要求。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锰渣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加强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管控,遏制特殊作业尤其是从事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通过标准规范进一步明晰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从而对现行特殊作业管理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及污染物排放要求;二是新增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等要求;三是新增报废电动汽车拆解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四是新增附录A,对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提出要求。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水处理用盐》标准(QB/T 5685-2022)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水处理用盐》标准明确规定了制备含氯消毒剂的用盐,应以未加碘的精制食用盐或精制工业盐为原料,经加工而成。随着《水处理用盐》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电解制备含氯消毒剂(包括次氯酸钠发生器)的耗材标准,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自来水水质,降低制氯设备运维成本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依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团体标准《汽车维修行业环保管理通用要求》(T/ACEF 039—2022)经中华环保联合会批准于2022年9月23日正式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批准发布公告和标准文本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本文件规定了汽修行业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开展环境管理实务。结合双碳目标的要求,规定设备选型、节能降耗管理要求,降低碳排放。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堆存和加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防治。
 
 
  《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获得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条例》按照扬尘污染的来源,分别针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施工、道路防尘、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城市园林绿化作业、物料贮存、堆放和运输,开矿采石及其加工作业、裸露土地,露天停车场等活动或者场地,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布《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建设规范》(DB11/T 1989-2022),本文件规定了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监测网络的建设原则与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监测网络的构建。本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修订发布了新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标准的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地方标准《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DB11/318-2022),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对实际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采用遥感法检测的排放限值、结果判定方法,以及遥感设备使用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新标准的实施,能够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车辆,促使其维修治理,达标排放,达到有效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扬尘综合治理,防控堆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方案》规定豁免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本方案自2022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本文件提供了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编制的技术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本文件不适用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调查。本文件自2022年10月6日起实施。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桂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广西制定《广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该方案于9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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