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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公布土壤环境违法、新化学领域执法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2-09-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严厉打击涉土壤、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为地方提供借鉴经验做法,2022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查处涉土壤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3起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行为的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挖掘线索,严格依法执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台州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产车间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终监督检查时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拆除废弃车间,厂区路面上露天堆放已拆除的17个反应釜、4个离心机、32个小型储罐以及大量的排气筒。经查,该公司对废弃车间设施设备拆除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岩头厂区)Y53、Y55、Y65、Y69车间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企业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完成整改,对车间周边的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确定拆除活动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2021年1月20日,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处罚款5.96万元。
 
  【启示意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拆除活动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少数企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拆除活动的要求不够重视,未履行法定要求。该案例提醒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进行拆除活动时,依法科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二、广东深圳市特赛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土壤调查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局环境管理科提供线索,对深圳市特赛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2020年12月,该公司完成对龙岗区坪地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会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发现该公司在编制《坪地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的规定。
 
  2021年3月29日,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深圳商报》A04版登报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2021年4月15日,龙岗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万元。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在编制技术报告时弄虚作假,易造成重大损失,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对编制报告弄虚作假行为有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等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编制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的也会承担连带责任。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内部的联动合作,有效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扩宽发现违法线索渠道,形成打击合力。
 
三、山西长治市长子县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朗晴协合风电项目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子县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朗晴协合风电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期间对剥离表土未单独收集和存放,施工过程中剥离的部分表土就地倾倒于风机机位和施工道路边坡。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对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0年6月28日,该公司对朗晴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倾倒于机位和道路边坡的剥离表土进行了收集和存放,剥离表土将用于绿化。
 
  2020年7月14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并对2位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表土是难以再生的土壤资源,我国多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表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相关企业应提升法律意识,切实履行保护土壤资源的义务。
 
四、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实物进出库台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项目安全技术说明等,查看化学物质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生产的两种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分别为61.9吨和9.9吨,且未按规定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根据新化学物质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不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为准确获取企业生产的化学物质产量,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核查企业生产台账、报表、产品清单等材料,查实新化学物质生产时间及产量,及时与相关专家进行沟通,认定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
 
五、河南商丘市佳纳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邀请专家团队协助对商丘市佳纳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核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发现线索化学物质属于下一步反应的非分离中间体;在查看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时,发现线索化学物质单独设有出料口,并通过塑料包装桶收集储存;核对2020年至2021年产品销售报表时,线索化学物质又作为医药中间体产品进行销售。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起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生产量为2.732吨,且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的新化学物质一部分是企业生产所需的非分离中间体(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也包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另一部分是单独对外销售的产品。对于非分离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可免于登记,对于外售的新化学物质应当依法依规登记。本案执法人员严格把握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核查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及销量,对该公司外售新化学物质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六、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2019年至2021年产品生产销售报表等,发现生产销售报表中化学物质只有产品代号,由于线索化学物质为改性产品,在项目环评报告书中也未查到线索化学物质的准确信息。为引导企业积极配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宣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固定了线索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等证据,查看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该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起生产的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为5.7吨,且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并处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及的新化学物质为改性产品,企业未对改性产品重新报批环评报告,在生产销售台账中名称也仅为产品代号,对案件的推进造成一定困难。执法人员既是执法者也是普法者,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向企业宣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保障案件顺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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