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26号公告发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版规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监管的范围
 
  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
 
  二、关于场车的生产
 
  (一)场车生产单位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制造的场车产品,可以作为被委托方的生产业绩,但不得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业绩。
 
  (二)在场车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前为其增加防爆功能的活动,视为场车的制造而非改造活动。
 
  三、关于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一)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对跨行政区域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复办理使用登记。
 
  (二)场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
 
  (三)新版规程提出了叉车安全监控装置检查的要求,考虑到制造单位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准备有关硬件、软件和安装调试工作,提出以下过渡措施:
 
  1.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2. 对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四)对制造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场车,定期(首次)检验时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及铭牌的要求可按照原规程执行,上述资料中未明确但检验报告中应当填写的内容,可通过其他随机文件或车辆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型式试验
 
  (一)新版规程对场车的型式试验项目、内容和覆盖原则进行了优化和完善。2022年12月1日后出具的场车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应当符合新版规程要求。
 
  (二)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其间,制造单位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证书转化申请,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办理,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核实证书转化所需要的信息,按照新版规程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和内容核查原报告。对于型式试验项目和内容存在差异的,进行差异项目的补充试验并出具补充报告,换发型式试验证书;对于不存在差异的,直接换发型式试验证书。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机动车辆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