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22〕14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
为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规范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省级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7日
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评议、命名、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提高全民生态与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重要补充和我省特色科普基地的组成部分。科普基地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企业类、产业园区类、科研院所类、教育培训类等类别。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综合与科技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体现科技创新特点;
(三)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示场馆,具备专门的展教设备或设施,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四)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有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五)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务,按年度制定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
(六)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态环境科普作品的能力,每年开展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七)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八)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平台,并及时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
(九)按要求配备消防、急救等安全设施设备,能够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特色的科普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生态环境科普展示面积不低于500m2;
(二)展品丰富、信息量大,展示内容准确、主题鲜明,布展设施齐全、科技含量高;
(三)具有稳定的生态环境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
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等人员,并定期对科普人员进行培训;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3万人次以上;
(五)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学校、基层单位等举办生态环境科普巡展等活动。
第七条 自然保护地科普基地是指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场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已获得4A级及以上国家旅游景区资质;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
(三)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生态环境主题,传播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四)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生态环境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五)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生态环境科普培训;
(六)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5万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活动;
(七)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八条 企业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噪声、
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实施清
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申报企业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
(四)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五)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3000人次以上;
(六)配备2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七)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第九条 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申报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300m2;
(三)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行业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万人次以上;
(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第十条 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或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中心)等单位。申报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
(三)具有用于公众开展生态环境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场所;
(四)对公众开放的科研场所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及解说词;
(五)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生态环境科普活动;
(六)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2000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针对青少年的培训学校、实践科普基地等单位。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m2;
(三)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生态环境科普标识;
(四)教学大纲设有生态环境教育板块,配备生态环境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五)拥有2名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的专兼职教师,
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六)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培训学生2万人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表)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联合进行审核和推荐,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省科技厅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章 评议与命名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程序分为会议评议和现场评议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议后,方可进行现场评议。
第十八条 会议评议内容包括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现场评议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受理期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提报实名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通过评议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场所,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正式命名为“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应不断加强基地建设,完善科普条件、丰富科普手段、规范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自身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科学知识,服务生态环境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应积极参与地方和全国性科普活动,积极参加生态环境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产品,通过各种平台和渠道对外传播。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对已命名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优先推荐承担相关科普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提交工作总结。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科技厅每3年对已命名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继续保留该单位“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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