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方案
一、验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验收报告内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①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污染类项目开展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生态类项目开展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②验收意见(验收组签字)包含: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动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验收期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四、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以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过程。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应当落实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相关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调试:
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
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
五、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六、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采用网站公示的,应保证公众易于获取相关信息,不得使用需要公众注册、付费等方式方可获取信息的网站。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八、注意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2、 验收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验收分别在前端和后端与排污许可衔接,验收前端,调试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也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验收之后,应将验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当年排污许可执行年报。
3、 提出验收意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要将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技术依据,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逐一核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允许整改,对整改次数没有要求,整改后再提出验收意见。第一次提出验收意见结论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意见,直至验收结论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结论必须明确是否验收合格,否则验收意见不合规。
4、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是全国统一的验收信息平台,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自2019年3月14日,网址更新为http://114.251.10.205,由生态环境部开发和管理,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该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填报完成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包括验收报告等在内的完整档案材料备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保护企业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使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用于规范、指导应急救援行动。
本应急预案阐明了公司内部的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叙述了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及其可能性和后果,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其内容涉及到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应急响应、应急预案的修改等内容。它是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一、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评审、应急预案备案及应急演练共8个步骤。
(一)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如果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则服务机构的编制人员应参加工作组。
(二)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预案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料,同时收集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受体、环境应急资源等相关资料。
编制工作组应详细踏勘企业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相关生产车间。
(三)环境风险评估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依据两个指南编制:
1.企业环境风险现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其后果分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按照HJ941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环境风险物质及其临界量在HJ941附录A中选取,HJ941附录A中没有列出的环境风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按本指南附件2选取。确定环境风险物质时,应充分考虑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而不是仅仅考虑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
企业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依据《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编制,报告应给出企业环境应急资源储备与应急需求是否匹配的分析结论。
(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其他应急预案良好衔接。
较大或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通常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卡构成预案体系。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通常由综合预案与应急处置卡组成。
(六)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企业应组织评审。
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内部评审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外部评审由企业组织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和生态环境部门代表等。预案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前往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主要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与评分表、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风险单元分布图、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雨水污水和各类事故废水流向图等。
(八)环境应急演练
预案发布生效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企业的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必要时重新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每年度组织开展专项环境应急演练。
二、综合预案编制要点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简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
2.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等。
3.适用范围
说明环境应急预案适用的地理或工作范围。
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进行事件分级。
通常可将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划分C级(车间级)、B级(公司级)和A级(社会级):
C级:指事件出现在厂内车间或单元且企业部门能独立处理。
B级:指污染范围在厂界内且企业能独立处理。
A级:指污染范围超出厂界或污染范围在厂界内但超出企业的独立处理能力,为了防止事件扩大,需要调动外部力量应对。
5.环境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企业环境应急工作的原则,要求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6.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明确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卡等预案的名称、数量,以及采用专章或专篇的形式。
说明企业应急预案与企业内部其他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的关系。
说明企业应急预案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关系。
辅以预案关系图,表述预案之间横向关联及上下衔接关系。
(二)环境风险概述
简述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种类、可能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可列表描述。
(三)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企业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置,通常设置为企业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功能组。
企业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及各应急功能组应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职责。综合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信息报送、协调企业内部应急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对接社会应急力量及新闻媒体;污染处置组的主要职责是采取收集、导流、拦截和降污等措施有效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等扩散至外环境;应急监测组的主要职责是实施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的监测数据,进而确定污染范围;应急保障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为现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应急预案应列出企业所有承担环境应急职责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日常职务、应急职务和联系电话等。
(四)预防与预警
1.预防
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明确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机制,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等同步纳入分析。
2.预警
预警机制是指企业根据事故或事件信息、外部机构发布的相关预警信息等,指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准备的响应工作机制。
预案应依据潜在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预警分级标准,如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黄色、蓝色预警等级。
预案应明确监控信息的获得途径,明确对预警信息分析研判的主体、程序、时限和内容,明确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与发布内容,明确预警信息接收、调整和解除程序。
(五)应急响应
1.信息报告
(1)信息接收与内部处理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和企业内部信息报告程序的规定。
(2)信息上报
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信息报告时限应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预案规定相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与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已污染的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及相关措施建议等。如果可能,要报告监测数据。
(3)信息传递
明确环境事件发生后,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周边单位、环境敏感区责任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2.分级响应
针对C级(车间级)、B级(公司级)和A级(社会级)事件,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现场应急机构和负责人,分别明确应急指挥协调、应急资源调配、应急处置等响应程序与内容。
预案应根据事件发展态势,明确事件升级的应急响应程序。
3.污染处置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污染物特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地理环境条件,明确有效防止泄漏物、消防废水、超标废水废气扩散至厂区外环境的各项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涉及到人员安全救护时,应明确人员撤离路径、救援职责、救援措施与注意事项。
此环节通常应给出查询专项预案或应急处置卡的路径。
4.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监测环节,预案应明确:
(1)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应急监测布点、监测频次,以及特征污染物等。若企业自身没有监测能力,可与协议单位共同制定监测方案。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立即开展应急监测。若企业自身没有监测能力,应迅速与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协议监测机构联系,确保能够第一时间获得环境监测支持。
5.应急结束
预案要明确现场应急响应结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通常,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致因已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得到完全控制;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经征询专家意见,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后,现场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六)善后处置
明确现场污染物的后续处置措施、洗消措施以及环境应急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必要时,企业应明确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规定。
(七)保障措施
环境应急预案应明确:
1.应急通讯保障。明确与环境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联络方式方法,安排A/B角,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通讯系统(如应急微信群)。
2.应急人力资源保障。企业环境应急人力资源包括专兼职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应针对性制定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方案。
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明确企业必备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类型、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4.其他保障。根据实际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经费、后勤、医疗、运输等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八)预案管理
1.预案培训与演练
明确对员工开展环境应急培训的计划、方式和要求。
明确环境应急演练的形式、频次、情景、内容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环境应急演练可与消防应急演练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联合开展。
2.预案修订
明确预案评估、修订和变更的时限及基本要求等。
(九)附则
1.预案的签署和解释
明确预案签署人,预案解释部门。
2.预案实施
明确预案实施的时间节点。
3.附件
(1)企业应急通讯录;
(2)外部单位(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消防部门、属地街道办,社会救援单位、专家、环境风险受体单位等)通讯录;
(3)企业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清单及分布图或说明;
(4)厂区平面布置图、企业四至图、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
(5)厂区环境风险单元分布图;
(6)雨水、污水和各类事故废水流向图;
(7)人员撤离路线图。
排污许可证申报实施方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单位应做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实现排污单位自主知法、懂法和守法,落实好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领条件(范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一)确定管理类别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二)审批部门
排污单位需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申领时间和条件
1.首次申领
(1)现有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需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新建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二、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排污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程序。
1.首次申请
(1)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至系统。重点管理的企业还需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信息公开完成后线下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
(2) 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3) 首次登录的企业需注册企业信息,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 注册完成后,排污单位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5) 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首次申请”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具体填报内容可参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简化管理类/重点管理类)
申请填报包括17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补充登记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相对应,请分别添加主要工艺,及其对应的生产设施和产品。
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排污口编号为企业自行编制或填写当地环保部门统一印发的编号。请注意相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相同的编号,不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不同的编号,一次填写一个编号,请勿将多个编号写在一个文本框内。
为了满足各地管理要求的差异,所有表单中都新增了其他信息列或备注信息文本框,若有对应表格中无法囊括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其他信息列或备注信息文本框中。
第四步: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须发布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申报过程中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期间用户可以撤销发布内容,系统留痕保存,用户可以再次提交发布内容。
排污单位可以进入信息公开模块实时查看用户反馈意见。
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除了可在本系统发布外,也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步: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第六步: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未提交:已填写申请,但还未提交,可点击操作列的“继续申报”按钮完成业务申报。
已提交等待受理: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提交成功,等待受理中。
审批中: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受理,正在审批环节。
审批通过: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审核通过,排污单位可在各地规定期限内去相关部门领取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补件:排污单位业务办理资料不全,需补齐资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审批部门有误,审批部门打回不予受理。
审批不通过:排污单位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2.许可证延续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界定“管理类别”。
①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
②界定后的管理类别仍为“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先对照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对照行业最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要求,如有变化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如无变化的,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延续即可。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点击“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许可证。许可证变更申领程序同首次申请。
4.许可证重新申请
(1)整改后申请
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在许可证申请-整改后申请模块申领许可证。
(2)重新申请
需重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重新申请”模块申领许可证。许可证重新申请申领程序同首次申请。
(二)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登记管理的,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1.网上申报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进入“业务办理-排污登记”模块,点击相应的按钮,开始网上申报。
2.填报流程
点击“排污登记”后,进入相应的模块,再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按要求填报。
提交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表示填报结束。
三、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取得登记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并按照登记信息及相关要求进行排污。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依法持证
(1)依法申领
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待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2)依法适时延续
排污许可证正本上载有有效期限,排污单位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3)及时变更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②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增加。
(5)撤销、注销
被依法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6)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7)按期完成整改
领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排污许可证中有整改项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项中各项要求,按要求和计划完成整改措施,并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为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单位需按照正本和副本载明的内容按证排污。
(1)正本载明内容
①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2)副本载明内容
①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③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⑤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⑦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⑧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⑩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其中排污单位需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需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需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开展自行监测
在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过程中,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和监测数据分别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需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同时,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按时提交执行(守法)报告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每年1月15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必须按时提交,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5.落实台账管理
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需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同步记录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环境管理台账可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台账记录”模板,也可自行建立符合要求的台账。
6.及时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信息公开”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需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7.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