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的储油库和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企业,其中储油库油品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要求储油库和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企业是责任主体,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治理措施,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达标治理要求。
沪环气〔2022〕15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和《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推进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本市将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专项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的储油库和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企业,其中储油库油品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
二、储油库和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企业是责任主体,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治理措施,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达标治理要求。整治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风险隐患的预判与排查,对储罐清洗作业产生的VOCs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避免环境污染状况发生。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管委会要依照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控制要求(见附件),对辖区内储油库和涉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企业进行细致梳理,查漏补缺,对新发现的问题储罐及时做好指导帮扶工作,跟踪督促企业在2022年底前完成达标整治工作。并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清单、措施、成效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邮箱seebdqc@163.com)。
四、我局将从2023年2月起,结合VOCs综合治理跟踪评估工作,适时对全市清单内储罐及新发现问题储罐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发现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治理有问题未上报或者未整改到位等情况,将予以通报。
附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控制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