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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罚款”,定州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免于行政处罚

  来源:定州生态环境发布 | 发布时间:2022-09-0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稳住经济大盘的若干措施》的不罚款、不停产、不限产、保开工的“三不一开”政策要求,坚持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以及造假必罚、恶意必罚、屡犯必罚的“三不三必须”执法原则,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统筹做好依法依规监管和有力有效服务,为企业营造安心、顺心的发展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提升守法合规意识,持续推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案件基本情况
 
  定州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在线平台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一氧化碳2022年3月1日9时在线数据排放浓度110.276mg/m3,超过其小时均值排放标准100mg/m3。一氧化碳日均值排放浓度为15.608mg/m3,未超过日均值排放标准80mg/m3。
 
  2022年3月2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现场调查,通过调取该公司的在线数据、调查询问,其小时均值超标情况属实。超标原因为该公司2号炉一次风道检查门漏风,降低一次风机频率进行处理,由于风量降低过快导致氧含量降低,致使一氧化碳小时均值超标,证实了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法事实
 
  定州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定州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但为什么没有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呢?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四)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停止违法行为,本次超标数据为非主观故意,于超标24小时内,3月2日提供了超标情况报告,并采取了应对措施。且该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已联网,日均值未超标,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故免于行政处罚。
 
  免除或减轻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精准有效服务企业,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精细化水平,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标准与指引。实施柔性监管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当好“店小二”,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保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与企业携手并进,共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实际行动护航全市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不符合免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将铁腕执法,严厉查处、有力打击。
 
  引以为鉴、引以为戒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共同守护家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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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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