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2年9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环保标准
9月1日起,广东省将施行新版强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6月14日发布,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为创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风貌,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街容标准》,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共分为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城市绿化,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文件适用于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包括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以及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省新建锰工业企业自2022年9月2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1月2日起,应执行《标准》相关要求。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2748-2022《绿色电力应用评价方法》,该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提出并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分院(以下简称“资环分院”)牵头并联合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共同编制完成,将于2022年9月7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创新性地提出了绿色电力应用核算评价标准化方法,填补了国内该领域标准空白。
DB15/T 2763-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于2022年8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2022年9月15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本底与固体废物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回填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环境质量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回填和生态恢复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布一项地方标准:黑臭水体监测技术规范,并计划于9月16日起实施。文件规定了黑臭水体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保存、运输和流转,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文件对采样技术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中,包括对采样器具、布点、采样频次、现场准备、样品采集和保存、样品的流转。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布一项地方标准文件,DB2308/T 109-2022《大气城市污染分布、污染时效性监测技术规范》,计划于9月16日起实施。文件首先对相关术语即定义进行了界定,包括大气气溶胶、大气能见度等。在监测方法方面,对监测仪器、监测点位、监测记录都提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监测仪器要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激光雷达。提出在监测点位的布置中要求遵循的原则包括两条,一是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二是布点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
环保政策法规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为做好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通过豁免环评编制、降低环评等级、开展多评集成、简化环评编制、实行打捆审批等一免、四减、四保障”改革措施,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方案》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主动纠正生态环境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9月4日起生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部门对符合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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