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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施含氧量及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周期执法问题,省厅回复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2-08-18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氧量及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周期执法问题
 
  内容:领导好。废气自动监控CEMS监测因子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技术规范执行HJ1013-2018、HJ75-2017。规范中未明确日常校准活动中氧量校准周期,以及日常校准活动中是否必须开展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的标定(规范中仅要求调试期间开展),请问:1、仪器调试验收后,日常校准(非季度校验)是否需要开展氧量标定?如需开展,标定周期是?2、仪器调试验收后,日常校准是否仅用一种浓度标气标定即可满足规范?如必须使用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则校准周期是?
 
  回复: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4.1系统组成:系统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要同时测量含氧量,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SO2和(或) 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含氧量作为固定污染源废气连续监测系统组成和重要参数,须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项目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8.3.1 定期校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1.2 定期校准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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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动监控设施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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