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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 发布时间:2017-06-29

  2017年6月27日下午16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回答记者提问,解读通过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许可证的新规定等变化。

 以下为发布会记录摘录
 
  新华社记者:
 
  我们知道,推行排污许可制是环境保护的重点改革任务,请问本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有哪些相关规定?谢谢。
 
  别涛:
 
  谢谢你关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引入排污许可制度,这个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我想特别说,去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办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把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这次修法落实了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精神,这次修改决定中有多处专门补充性规定,我想就主要问题列举一下进行交流。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也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具体的包括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
 
  第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作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要求。
 
  第三,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取得了许可证,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违证排污。同时,还规定了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任务,持证单位要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的平台联网,这些信息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无证排放的话可以罚到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同时还修改了其他的相关法律,特别是2014年修改了环保法,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如果无证排污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如果拒不停止的,可以除了行政罚款以外,还可以把企业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拘留。有行政的处罚、经济的罚款,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会发挥其重大的作用。谢谢。
 
  成都商报记者:
 
  我们看到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管理中的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防范监测数据造假作出哪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怎样解决大家都很关注的这个问题?谢谢。
 
  别涛:
 
  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最近环保部一些执法中都发现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在2014年的环保法修改中也做了规定。不久前中央深改小组还专门通过了一个文件,就保障数据真实准确、提高监测数据真实性、提高监测质量做出明确要求。
 
  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关注。要求所有的单位要履行自行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和环保部进行联网,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还有环保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数据出现明显异常,要及时进行核查。举一个例子,今年五月份西安法院受理一个案子,就是因为监测数据某几个点的数据发现了异常,极高极低,结果发现取样口被戴了“口罩”。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干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造假案件。所以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下要进行核查。
 
  第二,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首先是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因为伪造监测数据的目的还是为了掩盖非法排污,这是严重违法,紧跟着是处罚的问题。这次修正案明确规定,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有行政的处罚,有刑事的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停产整顿,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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