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生态导则》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修订内容充分衔接了《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政策的新要求,通过明确和细化技术内容及要求增强了导则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适度简化了部分污染影响类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要求,全面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提出相关要求,助力遏制生态形式主义。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保护,推动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和指导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通常指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在用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3项水回用导则由清华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等单位牵头制定,分别为: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再生水分级、再生水厂水质管理。
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规定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电子工业、金属表面处理、石油炼化、环境治理等行业产生的含有色金属的残渣、粉尘、烟尘、污泥和废液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大气污染,推动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数据共享,规范数据采集和传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框架、软件功能和数据采集传输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规范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制定本标准。HJ 1239《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 车载终端;——第 2 部分 企业平台;——第 3 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为 HJ 1239 的第 1 部分。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等。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规范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制定本标准。HJ 1239《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 车载终端;——第 2 部分 企业平台;——第 3 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为 HJ 1239 的第 2 部分。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一般要求、企业平台注册、数据流向和功能要求等。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规范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制定本标准。HJ 1239《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 车载终端;——第 2 部分 企业平台;——第 3 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为 HJ 1239 的第 3 部分。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的协议结构、通信连接、数据包结构与定义、数据单元格式与定义。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6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镇污水处理分会组织制定,将于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我国污水处理领域首个低碳团体标准,可指导污水处理厂开展碳减排核算,开展工艺优化和技术改造。也为管理部门评估污水处理厂的低碳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方法依据。下一步,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将以该标准提出的评价方法为依据开展低碳污水处理厂的认证工作。
2022年6月14日,由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发布,将于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适用于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022年4月28日,由中国水泥协会批准发布,预计7月20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地方文件及标准
2022年5月13日,由广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细则适用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拟成立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与绿色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根据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和变化情况、水资源使用量和使用效率,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确定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奖优罚劣。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中需承担的责任,另个人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022年7月1日施行。
为规范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取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实施。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该办法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各项验收的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对通过各项验收的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利用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对违反规定,在回收站点内从事回收物品的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及时清运回收物品或者未保持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所管辖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22年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明确各部门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责任,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2022年7月1日施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黄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干争先 跨越发展”活动的意见》(舟委发〔2022〕4号)精神,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强化环评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逐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加快项目落地,助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
2022年7月5日,河南省地方标准《石油污染土壤修复验收技术规范》开始实施。作为石油污染土壤修复验收技术的地方性规范,该标准由九个方面构成,包括:验收的总则、资料审核与现场核实、监测方案要求、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分析、修复效果评估、验收报告等主要内容,规范了验收的程序,提高了验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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