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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标准...市局印发新规

  来源: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7-0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据公开信息,日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绍兴市高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一、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高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高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以下简称《裁量表》)。
 
  二、《裁量表》主要内容
 
  《裁量表》共对8项高频事项进行细化。
 
  (一)第一项:对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等5方面细化。
 
  (二)第二项: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行政处罚
 
  1、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7方面细化。
 
  2、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8方面细化。
 
  3、对违法责任人员处罚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4方面细化。
 
  (三)第三项:对无证、超标或超总量、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6方面细化。
 
  2、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6方面细化。
 
  3、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8方面细化。
 
  4、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7方面细化。
 
  (四)第四项: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5方面细化。
 
 
  (五)第五项:对无证、超标或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要求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6方面细化。
 
  2、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6方面细化。
 
  3、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排放去向、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7方面细化。
 
  4、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6方面细化。
 
  (六)第六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涉案危险废物总量、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5方面细化。
 
  2、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涉案危险废物总量、倾倒堆放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4方面细化。
 
  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危废贮存场所面积、危废识别标志设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5方面细化。
 
  (七)第七项:对单位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
 
  1、对未有效管控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管控情况、扬尘逸散范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5方面细化。
 
  (八)第八项: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1、对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高频事项进行裁量细化,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倾倒堆放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5方面细化。
 
  三、施行时间
 
  本裁量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黄一鸣
 
  联系方式:0575-85131400
 
  二、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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