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强化生态环境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八、部分自然保护地管理薄弱。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2005年批复成立,公园内长期存在瓷土矿、花岗岩等5处违规矿山开采点,涉及面积2092亩,其中飞蛾岭矿山等3处矿点未按要求进行阶梯型开采,甚至越界开采,大量废渣无序堆积,多处山体塌方,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恩平市及有关部门未及时制止上述违规开采行为,并且在采矿证相继到期后,还于2021年2月至3月违规为其中2处开采点续证。
责任单位:江门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加快实施生态修复;依法依规处置地质公园范围内违规矿山开采点;科学制定地质公园规划,明确地质公园范围界线,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4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善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和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勘界立标和信息化建设,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防范违法开采及生态破坏,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及科普宣教工作。
(二)开展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矿山综合修复治理。对公园范围内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2022年6月底前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对5个矿山实行分类处置:对越界开采的基隆矿山,依法处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责成企业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吊销采矿证;对破坏性开采的飞蛾岭矿山,责令企业立即停工停产,依法处罚,责成企业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收回采矿证;对弘宇矿山、锦安矿山、中天矿山,责令企业立即停工停产,责成企业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收回采矿证。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治理。
(三)2022年年底前完成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四)对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存在的违规开采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加强建章立制,加大巡查管控力度,提升公园管理水平。
三十九、河源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2013年成立,园区内协和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采矿证到期后,当地政府于2019年违规为其续证,且规模从10万吨/年扩大到50万吨/年。2019年9月以来,该公司先后两次在地质公园内违规开矿,累计开采近半年,把山峰削平16米,废土废石直接从山顶倾倒,生态破环严重,被周边群众反复举报、媒体曝光,但当地一直未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河源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内协和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完成生态修复工程。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完成河源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内协和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开矿问题的调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开矿行为,拆除、清理相关设施设备,注销协和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对矿区范围内道路等裸露地表进行生态修复。
(二)2022年年底前完成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内眼镜湖矿区违规审批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加强公园日常巡查监管,加大自然保护地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四十、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共385座,广东省2017年就开始摸排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底数,但直到2021年7月,才制定实施方案。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多达80座,当地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制定清理整改方案;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共有5座小水电站,2018年以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默许甚至支持小水电站扩容改造。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广州、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退出或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进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385座小水电站的退出或整改工作。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七部委397号文”)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从法律、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强对本系统各级部门业务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地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等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
(二)分类分批推进385座小水电站的退出与整改。
具有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明确其综合功能是否难以替代,若经省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确认难以替代的小水电站列为整改类,可不退出,并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根据七部委397号文中“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增量”的内容精神,对于具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功能的电站,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论证,确认难以替代的,列为整改类,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其余综合功能可替代的小水电站,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且不具有防洪、供水、灌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原则上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合法合规建设且无综合功能的电站,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三)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80座小水电站,由韶关、清远市牵头,结合创建南岭国家公园的要求,已完成“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建立了任务清单。结合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一站一策”,按时限完成退出或整改任务。
(四)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5座小水电站,由清远市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明确退出或整改目标,完善“一站一策”方案,按照期限完成退出或整改任务。
(五)各地市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整改工作作为政府“一把手工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小水电站的退出或整改工作。积极落实清理整改资金,统筹用于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各项支出,妥善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有效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六)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前按《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总体推进及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生态流量、取水许可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理环评审批等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政法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好清理整改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负责对清理整改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处理小水电站立项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电价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清理整改工作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清理整改资金。其中,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清理整改资金,省财政部门对清理整改工作予以适当奖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小水电站土地使用问题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内河航运方面的清理整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处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小水电站涉及渔业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清理整改过程中影响农民权益的问题。能源部门负责协调退出类及拒不整改类小水电站的解网工作,及时解决电站退出后涉及群众用电问题。林业部门负责处理小水电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林业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下一步视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调整完善。
四十一、一些矿山开发生态破坏修复不力。梅州兴宁市铁山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范围约2.41平方公里,矿区开采区和下游8级挡泥坝区域大量废渣裸露,水土流失严重,每天近万吨废水直排外环境。矿区还遗留约25万立方米的选矿废渣,现场监测矿渣旁边的山塘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带来较大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梅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落实矿山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完成铁山嶂废弃矿区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4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强化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资金投入,实行挂图作战。强化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二)实施铁山嶂废弃矿区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结合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分批、稳步推进铁山嶂废弃矿区综合治理,2024年6月底前完成修复工程。针对反映的大量废渣裸露、水土流失、废水直排等问题,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通过对原矿区采场、排土场等区域的尾矿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拦挡坝区域裸露废渣,消除矿区水土流失和引发泥石流风险;实施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对矿区采场边坡、排土场、尾矿库等裸露区域进行土壤改良、植被复绿,恢复生态系统。
(三)实施废水处理工程,原生态区与采矿区、尾矿堆放区及排土场等区域四周修筑截排水沟,实现雨污分流。结合实际,分设污水集中收纳点,缓解雨季污水处理压力,改造提升污水站处理能力,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加强水质跟踪监测,完善应急措施,减小对下游水质的影响。
(四)实施合水镇龙北废弃铁矿堆料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山塘与黄陂河分水岭堵漏工程、受污染山塘水净化应急处理工程、受污染山塘淤泥以及污泥应急处理工程,建设隔绝山塘与黄陂河相通的围堰,对受污染山塘水经应急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受污染山塘淤泥以及污泥就近进行稳定化填埋封场复绿处理,2022年10月底前解决白泡废弃铁矿堆料场对合水水库污染隐患问题。实施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通过对废弃堆料矿渣进行彻底清理,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对裸露地面进行复绿,2024年6月底前解决合水镇龙北废弃铁矿堆料场污染隐患问题。
(五)强化矿区安全监管。加强巡查监管,做好安全防范、应急避险防范及宣传教育,实行铁山嶂废弃矿区泥石流监测全天候覆盖,充分发挥铁山嶂废弃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备作用,严防矿区安全事故。
四十二、清远英德市稀土资源丰富,2015年以来盗采猖獗,累计造成39处3581亩的山林植被严重破坏,清远市对此重视不足,担当不够,将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层层下推给当地镇村承担,导致生态修复走过场,水土流失和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现场督察发现,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芋合笼盗采点生态破坏面积574亩,当地修复治理未按规范修建拦泥坝、导洪沟等必要设施,山体滑坡、土质沙化,大量泥土随雨水冲刷到山脚下。虽然当地政府在门洞溪新建了污水处理站进行污水截留治理,但能力不足,截污不全,现场监测门洞溪下游水体氨氮浓度仍高达9.97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9倍。
责任单位:清远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面启动全市盗采点修复治理工作,重点完成养牛场、养鸡场、高丰围、白沙镇门洞村芋合笼等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持续整改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英德市矿山修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修复治理工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按“一点一策”实施修复治理。严格按照修复治理方案,加快推进养牛场、养鸡场、高丰围等3个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424亩修复治理,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土地整理施工及排水工程,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修复治理;2022年年底前制定白沙镇门洞村芋合笼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574亩修复治理方案,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修复治理;按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治理模式,2022年年底前统筹制定和完善39处3581亩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修复治理计划,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分阶段、分年度开展修复治理工作,切实减少水土流失。不断提高截污能力,加强门洞溪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行和维护,有效改善矿区及周边水环境质量。
(三)坚持严打和预防相结合,充分利用网格化工作体系,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非法盗采稀土矿的多发态势。
四十三、个别地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能力严重不足,垃圾及渗滤液到处转运处理,风险突出。河源市垃圾焚烧项目迟迟未开工,2021年1月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满封场,每天约800吨生活垃圾只能外运到东源县处置。东源县灯塔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渗滤液处置设施尚未安装的情况下紧急投运,截至督察时渗滤液仍无法处理,每天约240吨渗滤液只能转运到市区临时处理。
责任单位:河源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建成运行河源市区热力发电厂一期项目,提升东源县灯塔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至300吨/日。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3年年底前建成运行市区热力发电厂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能力1200吨/日),改变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完全依靠填埋的现状。
(二)2022年1月底前完成东源县灯塔镇垃圾填埋场现有渗滤液处理设施(100吨/日)调试并投入正常运行;2022年6月底前新增一套渗滤液处理设备(100吨/日);2022年年底前再新增一套一体化全量化渗滤液处理设施(100吨/日),渗滤液处理能力提升至300吨/日。
(三)东源县灯塔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未建好投产或处理能力未满足要求前,强化统筹调度,加强渗滤液外运处理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四十四、个别地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能力严重不足,垃圾及渗滤液到处转运处理,风险突出。阳江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应于2019年开工建设,2020年投产运行,但项目实际2021年7月才动工建设,城区奕垌生活垃圾处理场2021年7月已满库容,每天约1000吨生活垃圾只能临时转运至阳东、阳春两地垃圾填埋场填埋。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以焚烧为主,建设处理能力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城市垃圾焚烧占比提升至50%以上。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23年年底前建成运行阳江市江城区固废处理环境园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能力1200吨/日),全市垃圾焚烧占比达50%以上。
(二)分流处置市区生活垃圾。2022年3月底前继续将市区生活垃圾分流至阳东、阳春两个垃圾填埋场处理,同时加强两个垃圾填埋场的管理,科学合理安排作业区域。
(三)实施市区奕垌垃圾场技术改造。采用应急抢险处理模式,2022年年底前完成奕垌垃圾场二期填埋区堆体整形加固、防渗措施强化等技术改造,挖潜增容。加强渗滤液处置设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十五、个别地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能力严重不足,垃圾及渗滤液到处转运处理,风险突出。云浮市城区两个垃圾填埋场已基本满库容,但垃圾焚烧项目进展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动工,解决垃圾围城问题迫在眉睫。
责任单位: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快建成运行新兴县和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倒排工期,细化任务,列出清单,挂图作战,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二)建成新兴县和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均为生活垃圾焚烧一期项目),共新增垃圾焚烧能力1000吨/日。其中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2022年年底前动工,2025年10月底前建成试运营。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2022年8月底前动工,2024年年底前建成试运营。
四十六、部分地市渗滤液处置短板突出。全省积存垃圾渗滤液高达166万吨,一些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超标排放问题突出,有的甚至在在线监控上弄虚作假。2018年以来,全省18家垃圾填埋场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超标排放问题被屡次查处。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加快积存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降低积存量。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市结合实际,加快提升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规范渗滤液处理处置,降低积存量。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确保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无害化等级评价,及时向各地市反馈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在线监控数据造假、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汕头市升级改造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将渗滤液处理能力提升至450吨/日,2021年年底前已将渗滤液液位降至安全范围;2022年年底前该场转为应急填埋场,不再接纳日常生活垃圾进场处置。
(四)佛山市高明白石坳填埋场通过购买服务、技术改造等措施,垃圾渗滤液总处理能力达1741吨/日,实现日产日清。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运行5套DTRO设备,渗滤液处理能力达到350吨/日,2022年10月建成运行污水处理二期项目(250吨/日)。
(五)韶关市完善花拉寨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二期覆盖,及时更换老旧设备,定期开展检修,确保渗滤液处理站稳定运行,2023年年底前基本消除积存渗滤液。2022年年底前南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提高至300吨/日,解决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问题。
(六)河源市大力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600吨/日,2022年年底前再新增处理能力400吨/日。2023年年底前完成现有积存渗滤液处理工作。
(七)梅州市2021年年底前兴宁市黄泥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已新增一台渗滤液处置设施(300吨/日),全市填埋场渗滤液总处理能力达1850吨/日。2023年年底前确保各填埋场积存渗滤液液位降至警戒线以下。
(八)中山市2022年3月底前南部基地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1000吨/日,2022年年底前全市积存渗滤液降至警戒水位以下,消除外溢风险。
(九)江门市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能力,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量改造,渗滤液总设计处置能力提升至2550吨/日,2021年年底前各垃圾填埋场已将渗滤液控制在警戒液位以下。
(十)清远市加快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2022年2月底前全市各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总处理能力达2580吨/日,2022年6月底前实现填埋场现有积存渗滤液基本消除。
(十一)揭阳市通过增设渗滤液处理设备,对原有渗滤液处理厂进行提量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市渗滤液总处置能力(含一体化移动设施)达1830吨/日,完成市区垃圾填埋场、云落生活垃圾填埋场、揭西县老虎坷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尾坑卫生垃圾处理场的积存渗滤液处置工作。
(十二)云浮市加快完善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车间的设施设备,渗滤液总处置能力提至300吨/日,2023年年底前完成积存渗滤液处置工作。
四十七、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设计规模不足、老化严重,时常停运,2019年以来,渗滤液长期转运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直到督察进驻前期才停止,场内渗滤液积存量已达4.5万吨。
责任单位:珠海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提升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至700吨/日,逐步消除场内渗滤液积存量。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完成渗滤液处理站改造工程。停止将渗滤液转运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2021年11月底前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已提升至约700吨/日;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该场渗滤液处理站大修工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长期稳定运行,满足渗滤液处理需求。
(二)加强场区雨污分流,减少渗滤液产生量。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西坑尾垃圾填埋场AB区的封场工程;2022年6月底前完成渗滤液调节池受损覆盖膜的维修更换工作,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2022年6月底前处理渗滤液不少于10万吨,调节池液位控制在正常安全范围,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四十八、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采样排水COD浓度高达654毫克/升,超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5.5倍,运营单位通过使用瓶装“干净水”作为在线监测分析仪的进水,使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20毫克/升左右,偷梁换柱,逃避监管。
责任单位:佛山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规范三水白泥坑垃圾填埋场安全运营,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责令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立即停止人为干预在线监控数据的做法,依法查处其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污行为。
(二)加强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运营单位落实整改,防范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完善经处理后渗滤液出水口、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设施,在关键节点增加厂区水量实时流量监控,将废水在线监测采样设备改造为等时间间隔混合采样,并将水质在线监测等运营数据实时接入到中控系统。DTRO膜设备应急处理设施增至5套(合计350吨/日),新增离子交换树脂过滤器设施,保障出水达标排放。
(三)加强第三方驻场监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驻白泥坑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驻场监管,每周对渗滤液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进行抽检,发现指标异常立即督促运营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四十九、一些填埋场地下水和周边水体受到污染,全省113个垃圾填埋场中有26个存在地下水超标问题。清远市8个垃圾填埋场中就有5个地下水超标,其中佛冈县垃圾填埋场2020年3月填埋区防渗膜破损,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此次督察进驻时,氨氮浓度仍高达47.6毫克/升,超地下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94.2倍。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规范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加强渗滤液污染防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指导各地市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科学管理、规范化作业、安全运行。指导地市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开展排查,科学整治。
(二)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市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开展场区地下水监测,强化日常环境执法。
(三)各地市规范生活垃圾作业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对存在地下水超标的,查明原因,分类处置,消除污染隐患。
(四)深圳市做好老虎坑卫生填埋场一期、二期渗滤液导排和雨污分流,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持续观察指标动态变化。2022年年底前摸清填埋场地及周边水土污染及扩散情况,制定相应整改方案,2025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五)珠海市2022年3月底前制定西坑尾填埋场扩容区提升泵堵漏修复工程方案,及时处理扩容区排水井中受污染水体,消除污染隐患。持续监测场区地下水水质,加强对泵及管道的运行维护,确保地下水水位低于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米以下。
(六)佛山市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沉降、位移进行监测,强化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坝体安全保障。排查污染隐患,落实好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收集、处理不当导致地下水污染。
(七)韶关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新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改造工程,提高厂区渗滤液调节能力,防止渗滤液渗漏污染;排查该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污染治理。
(八)河源市将连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6号监测井中受污染水体通过水泵抽至渗滤液调节池进行处理,委托第三方对库区防渗膜进行检测修复。排查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情况和现状调查,对地下水超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查找污染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治理。
(九)梅州市2022年6月底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分析蕉岭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丰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十)惠州市引入专业第三方单位加强对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持续加强对地下水监测工作,排查地下水超标原因;完成渗滤液提量改造工程,渗滤液处理能力满足现场需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博罗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整治方案编制,2022年年底前搬迁部分堆体,用于建设焚烧飞灰填埋区。
(十一)汕尾市加强大伯坑垃圾填埋场的调节池、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分析该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
(十二)中山市制订实施《中山市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填埋场地下水超标情况,针对不同成因,分类处置。查清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一区和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的地下水检测指标超标原因,排除污染因素;加快推进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污水调节池的清淤技改工作,消除污染隐患。
(十三)阳江市对市区奕垌垃圾处理场二期扩容库区地下水本底井、监测井等进行加密监测,对填埋场本底井上游土壤及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2022年6月底前找准本底井水质超标的原因,开展整治工作。
(十四)湛江市2022年6月底前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和周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因垃圾填埋场造成的地下水及周边水体污染问题编制专项修复整治方案。2023年年底前完成雷州市郭宅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地下水超标污染问题的整治方案,开展修复。
(十五)清远市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超标原因排查,分类推进治理。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青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含清城区横荷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办公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调试,开展场区环境整治;修复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污染监视井口破损处,将冲洗道路及计量系统后产生的污水回抽至调节池处理,避免二次污染。2022年3月底前加密监测佛冈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各填埋区地下水水质及流向,完成现状评估报告和整改技术方案;2025年年底前清空防渗膜破损点位附近生活垃圾,修复破损防渗膜,完成综合整治工程。加强阳山县和连南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做好渗滤液收集与处理,持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
(十六)潮州市完成饶平县宝斗石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面封场,改造垃圾渗滤液收集储存系统,利用资源化项目逐步消除积存垃圾。加强市锡岗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开展场区地下水采样检测。加强已封场的镇级垃圾填埋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禁止新的生活垃圾进场倾倒,做好填埋场渗滤液定期收集处置工作。
(十七)云浮市规范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2022年年底前委托专业机构对该场地下水超标问题进行评估,分析超标原因,开展整治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场区雨水导排系统优化改造工程。
五十、阳江市城区奕垌垃圾综合处理场管理不善,渗滤液外溢污染周边水体,场外鱼塘2021年7月监测时氨氮浓度为5毫克/升,2021年9月再次监测,氨氮浓度已升高至18毫克/升,污染程度不断加剧。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规范奕垌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阻断渗滤液外溢途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1年9月底前已聘请专业环保机构针对该场内池塘(低洼地)水质变差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原因。2022年2月底前新建一个500立方米渗滤液临时调节池暂存渗滤液,抽空奕垌垃圾填埋场一期渗滤液调节池,2022年年底前完成该场调节池修复补漏,彻底阻断池内渗滤液渗至导排井。
(二)结合市奕垌垃圾填埋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增设提升泵站、污水收集井及污水管道,将场内生活污水、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的尾水及导排井排水等全部纳入体育北路的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2022年年底前完成场内低洼地治理工作,对该地块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分析,依据监测结果妥善处理;对淤泥进行检测分析,按类别处置;该地块作为建筑渣土临时堆放区。
五十一、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亟待加强。2018年以来,广东省重点部署了39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其中中山市绿色工业服务等6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建成,进度滞后。已建成的33个目前也尚未发挥应有效用。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性、区域性失衡仍未完全解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铝灰渣处置能力不足,贮存量分别高达6.7万吨、7.1万吨。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加快建成运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发挥成效。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大力推进云浮市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绿色工业服务中心和揭阳大南海石化环保等项目建设,实事求是分析其他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相关地市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进一步加强铝灰渣环境监管,推进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二)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升级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监管服务。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相关信息,畅通产废单位与利用处置单位的信息共享。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指导相关地市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
(四)广州市2021年已建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物化项目(15万吨/年)、广州东部工业固废处置项目(7.8万吨/年)。加强全市铝灰渣产生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五)深圳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新增综合利用能力18万吨/年。加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建设,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分类收集贮存、跨区域利用处置,实现危险废物的综合收集、分类贮存和规模化安全处置。
(六)珠海市2021年已建成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绿色工业服务中心和珠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重点项目,共新增危废(医废)处理能力25万吨/年。
(七)汕头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市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有效库容达35.4万立方米。
(八)佛山市2022年6月底前新建4个铝灰渣利用处置设施,形成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18万吨/年。2023年年底前搭建“无废城市”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单位协同效应。
(九)韶关市2024年年底前建成2个铝灰渣利用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2.2万吨/年。
(十)河源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10吨/日)。
(十一)梅州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1个电路板行业资源再生及综合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5万吨/年;2023年年底前建成1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19万吨/年。
(十二)惠州市2025年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新增能力1.5万吨/年;2023年年底前全市形成283.7万立方米飞灰规范处置能力,确保焚烧飞灰规范填埋处置。
(十三)汕尾市2023年6月底前建成1个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库容52.2万立方米);2024年年底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11万吨/年。
(十四)东莞市持续推进东莞市海心沙绿色工业服务项目最后两期工程单元建设,2021年已建成表面处理废物处置单元(13.3万吨/年),2022年6月底前建成第四期利用单元(5.5万吨/年,含铝灰渣0.5万吨/年)。2022年年底前建成1个填埋项目主体库区,新增飞灰填埋能力193.6万吨。
(十五)中山市2022年年底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6万吨/年;制定铝灰渣应急利用处置方案,加强铝灰渣产生企业的日常监管。
(十六)江门市推动全市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飞灰填埋区或解决飞灰处置出路问题。2022年6月底前新增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8000吨/年。
(十七)阳江市2022年1月底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5万吨/年。
(十八)湛江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2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专区建设,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25万吨/年;建成湛江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40吨/日)。
(十九)茂名市推动茂名石化等大型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2024年年底前新增工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能力8.89万吨/年。
(二十)肇庆市2022年年底前新增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1.95万吨/年;2024年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规范要求储存、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二十一)清远市稳定运行清远市绿能项目配套飞灰填埋场(3.37万吨/年),加快推进铝灰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建设。
(二十二)潮州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1个飞灰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项目;2024年年底前建成1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5万吨/年。
(二十三)揭阳市推进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绿色循环中心项目等建设,2021年已建成焚烧项目(3万吨/年)、物化综合处理项目(3万吨/年),2022年年底前建成填埋项目(5万吨/年)。
(二十四)云浮市2021年已建成市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二期项目,以及广东惠宏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项目。
五十二、非法转移倾倒仍时有发生,2018年以来,全省涉危险废物倾倒案件400余起,其中跨省倾倒26起,仅肇庆市就发生跨省转移倾倒11起,倾倒危险废物765吨。一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高价接收危险废物却不规范处置,广东恒兆环保公司将东莞市委托处置的316吨危险废物,分散倾倒在湖南省宜章县,造成6处12亩山地污染。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现象。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开展培训,提升其知法守法意识;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推动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粤桂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持续深化《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区)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定期召开跨省(区)联席工作会议,强化跨省(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二)省公安厅强化打击效能,以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昆仑”专项行动及省公安厅每年组织开展的打击突出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为有力抓手,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工作力度。挂牌督办各地侦办的大要案件,切实推动打击工作纵深开展,对未办结的跨省转移倾倒案件持续跟进指导侦办。提升部门协作合力,加大与省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力度,逐步完善部门间“两法衔接”制度机制。加强省际公安机关合作,不断拓展与湖南、广西等毗邻省份公安机关的区域协调联动渠道,加强区域业务合作,强化联合打击协作机制,有效遏制我省向外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势头。
(三)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监管,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打击跨省非法运输危废行为。
(四)各地市对已经发现的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涉案危险废物,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加大打击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跨省、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势头。
(五)肇庆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加快11起跨省转移倾倒案件侦破力度,严肃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六)东莞市全力配合湖南省方面调查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协助督促妥善处理涉案危险废物。每半年开展一次固体废物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转移倾倒行为打击力度。2021年年底前已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规范化考核检查,规范其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五十三、部分城市污泥处置能力不足。东莞市日均生活污泥产生量超过2000吨,由于缺少有效的终端处置能力,2020年以来累计处置的86.7万吨干化生活污泥中,79.6%转运至省内韶关、肇庆等10个地市进行处置,外运量高达70万吨,成本高,风险大。东莞福利龙复合肥公司接收东莞干化污泥,2021年4月借营养土的名义,将2500吨简单处理的生活污泥倾倒至惠州市龙门县。
责任单位:东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推进生活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补齐污泥处置能力缺口,全面构建污泥全链条闭环处理体系。
整改时限:2024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建设。2024年年底前建成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新增生活污泥(含水率60%)处置能力2000吨/日;全面构建污泥全链条闭环处理体系,立足市内解决污泥最终处置出路。
(二)多渠道拓展半干化污泥处置出路。2021年年底前已完善沙角C电厂污泥掺烧发电技改项目相关环保手续,2022年6月底前新增生活污泥(含水率60%)处置能力200吨/日。
(三)妥善处理处置倾倒污泥。进一步核查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涉嫌倾倒生活污泥违法行为,核查期间暂停转移污泥,协同惠州市在2022年6月底前妥善处理处置倾倒污泥。
(四)强化生活污泥监督管理。合理制定污泥外运分配计划,加强污泥装车、过磅、运输环节的现场监管,运用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手段,实时监控并掌握运输车辆和污泥装卸动态,防止运输车辆中途随意倾倒。加强对污泥终端处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验收检查工作,防范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环境污染风险。
(五)严厉打击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案件的查办力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十四、惠州市生活污泥产生量约900吨/日,实际处置能力缺口约300吨/日,2021年上半年大量污泥堆积,直至督察进驻前才紧急转运处置。一些污泥处置单位非法处置、倾倒也时有发生。惠州鑫隆公司是惠州生活污泥处置企业,在生产运行不稳定的情况下,仍大量接收污泥,且将2.8万吨污泥交给伪造手续和资质的英德润田环保科技公司,后者无处置能力,后者非法倾倒在英德市沙口、望埠等地,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惠州、清远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补齐生活污泥处置能力缺口,强化处理处置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生活污泥违法行为。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惠州市补齐生活污泥处置能力缺口。2022年3月底前印发惠州市生活污泥处置能力保障工作方案,建成博罗光大生活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0吨/日);2023年年底前建成惠阳绿色动力生活污泥处理处置项目(300吨/日)和仲恺生活污泥厂项目(250吨/日)。2023年年底前全市生活污泥稳定处置总能力达1450吨/日。
(二)惠州市督促惠州鑫隆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生产运行稳定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处置生活污泥;配合清远市调查英德润田环保科技公司伪造手续和资质接收并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
(三)清远市加大案件侦查力度,追根溯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属性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对案发地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工作。
(四)加强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完善生活污泥运输监管系统,开展污泥处置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和抽查。严厉打击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