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企业环保设施
没有验收就投产,被“双罚”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配合上级开展专项检查,对一家建材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建有防水卷材生产线2条、乳化沥青罐2台、改性沥青罐6台,配置2套废气处理设施。经查,该企业“年产10万吨防水材料生产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通过验收。
▲企业生产车间
查处结果
经查,沈某为环保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该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6万元、对沈某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件警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调试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面监测可以有效检验其能否达标排放。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如果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已投入生产,企业和企业有关责任人员都会面临罚款。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在生产项目取得环评文件批准、完成项目建设后,要尽快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避免违法带来的损失。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另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