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老有所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时间线
2016年4月14日:
2016年4月14日:
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5月18日:
陈吉宁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7年6月21日:
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二、修订原则
二、修订原则
(一)对上位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相互衔接。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法律作出原则规定的,提高条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衔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职责,细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要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四)强化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要求。《条例》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和诚信机制等方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
(五)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处罚内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对政府和环保部门责任不落实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