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危废!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二批)-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剑指危废!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二批)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2-06-0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1年以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维护环境安全为底线,严厉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对涉危险废物等4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
 
  案例1: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委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至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发现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盘锦鑫百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转移并贮存在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初期雨水池内。同时,未与废液处理委托人员签订处置协议,也未验证处理单位资质,杨承润接收废液总量约900吨。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内还存放有废液约230m3。经专业鉴定机构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对办案立案。
 
  案例2:张某、阚某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街道东幺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张某、阚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废液,经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张某某、阚某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的废液造成环境污染。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交至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处理。
 
  案例3:高某涉嫌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一厂区院内有两个车间,一个是加工提炼车间,内有两个加工池;另一个为物料存储车间;并在院内建有约长7米宽5米深度1米的露天池子存放成品油类。现场发现该企业无任何相关许可经营手续,从事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经查,该加工提炼废弃油类系高某所为。经第三方检测结果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符合危险废物特征,对现场涉案危废进行称重,废弃油袋净重9730kg,废弃油泥29550kg。
 
  二、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海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4:锦州义县七里河镇三宝屯村某小炼油厂涉嫌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小炼油厂无任何相关许可经营手续,非法从事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经营等活动。现场有废油处理池3座,池内有大量未处置废油;油罐车2台(其中一台为满罐);未处理废油泥大约1400袋左右;燃油锅炉一台。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对涉案物品及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废油泥进行取样鉴定,鉴定结果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符合HW49的特征,属于危险废物。
 
  二、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危险废物   环保管家   典型案例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