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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6-01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式”监督,从“质”的层面实现高效监管,让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知情人员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所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举报人指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的知情人员,包括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不包括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不包括与被举报人存在代理、承包等合作关系或有竞争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举报奖励的范围

  举报人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六)未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571-87238561(工作日9时-17时30分)举报并明确表示“举报”,或通过网络、来信或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网络: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工业企业违法举报栏目(http://epb.hangzhou.gov.cn/)。填写相关信息时注明“内部举报”,未注明的按一般举报处理。

  (二)来访、信函: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304室,邮政编码310004。来信应当在信封上注明“举报”,未注明的按一般举报处理。

  四、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三)根据举报线索已查实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的;(五)有资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或者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三)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处于行政处罚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或者被举报人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仍在责令期限内的;(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媒体曝光的;(五)举报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六)匿名举报但拒绝提供可以验证身份的信息的;(七)无法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或者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

  五、举报的处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前往查处。必要时,可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直接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于情况紧急、涉及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性强的案件,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不立即取证可能导致证据湮灭的案件,需立即安排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罚告知、奖励告知,保证举报人的举报知情权。

  六、奖励措施

  对于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免责奖励的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或刑事案件判决书罚金总额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具体按照《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杭环发〔2021〕2号)规定的200%确认奖金,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实违法行为后发现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行政处罚。

  七、保护机制

  (一)身份信息的保护

  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进行信息公开、交流或媒体宣传时,要隐去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人身权益的保护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支持举报人依法维权,举报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做到报复“零容忍”。

  八、附则

  (一)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物质奖励的发放和保障具体参照《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杭环发〔2021〕2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关于奖励经费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含上城、拱墅、西湖分局)查处的举报奖励案件,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分局查处的举报奖励案件,由本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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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违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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