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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

   环科发〔2017〕22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令第38号)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原则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他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主体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评估与验收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经所属市州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并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县区环保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单书面通知企业。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要求在名单发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企业对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
 
  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火电、钢铁、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石油、化工、危废等重点行业企业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企业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根据申请评估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属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预审核通过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审查和现场评估,形成书面意见。企业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按照评估意见经省环科院清洁生产指导中心审核后,由企业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备案,省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按照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逐级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组织开展验收。
 
  2. 其他行业企业由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企业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根据申请评估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向所属市(州)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州)环保局组织开展再审查和现场评估,形成书面意见。企业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后,报市政府政务大厅备案,市环保局出具备案意见。企业按照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送所属市(州)环保局,由市(州)环保局组织开展验收。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省厅报备。
 
  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详见附件)。
 
  (五)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五、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一)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担负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职责。
 
  (二)及时总结,按时报送。市(州)环保局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对报送工作不及时或不报送的,将进行全省通报,并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考核。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环保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市(州)清洁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完成年初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市(州),重点开展检查,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节严重的市(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采取奖惩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表彰,并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对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环保专项资金优先补助支持污染治理或污染减排项目。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加强培训,提高质量。省环保厅定期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专业水平。市(州)环保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六、其他
 
  (一)对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1号)规定执行。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省厅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库(甘环科发〔2017〕10号),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开展相应的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库将按照人员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并及时在省厅网站公开。
 
  (三)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一律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一)初审基本内容和要求
 
  1. 基本内容
 
  市、县(区)环保局初审阶段对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初步审查: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
 
  (2)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按要求公布了相关信息。
 
  (3)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等四项编制规范的通知》(甘环科发〔2011〕65号)文件要求。
 
  (4)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5)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6)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2. 初审要求
 
  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意见,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过程、内容和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由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按照职责范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1. 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2. 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3.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4)企业没有按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5)效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6)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要求的。
 
  (7)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提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时限要求(一般不超过两年)。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视情况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由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按照职责范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材料查验、现场查验,并形成书面意见。
 
  (一)企业申请验收的条件
 
  1. 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2. 完成全部无/低费方案和审核评估确定的主要中/高费方案。
 
  3. 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申请验收的材料
 
  1.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
 
  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3. 已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估意见。
 
  4.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必须满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中填报相关数据要求)。
 
  (三)验收过程
 
  1. 召开验收会议,企业介绍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 资料查验及现场查验,资料查验主要内容为查看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及中/高费方案实施见证材料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是否齐全、完整、真实。现场查验主要内容为查看中/高费方案、持续实施无/低费方案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 依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资料查验、现场查验情况,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效果进行验收,主要内容为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四)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1.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以及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工作情况。
 
  2. 建立清洁生产审核机制(主要指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和实施办法,清洁生产管理纳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建立了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档案)。
 
  3. 完成全部无/低费方案,并持续实施;完成审核评估确定的主要中/高费方案。
 
  4.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境监测报告》证明实施效果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削减指标。
 
  5. 企业环保设施规范、运转正常,生产现场不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
 
  6. 对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实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五)验收的要求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1. 不能满足验收标准中的任何一条。
 
  2. 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期间,企业有严重超标排污行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发生。
 
  3. 效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 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要求的。
 
  5. 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需向原评估单位提出申请延期验收(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通过”的,要求其按照验收结论中的整改意见逐条落实,6个月时间内再次提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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