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郊〔2016〕89号
承德市水务局、张家口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密云水库上游承德、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2015-2017年)》,加强和规范河北省承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京津冀协发展,现制定《密云水库上游河北省承德、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态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附件:密云水库上游河北省承德、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态清小流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密云水库上游河北省承德、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承德、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参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3〕442号),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密云水库上游承德、张家口两市五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规划》)所涉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共同负责《规划》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对设计单位的培训和项目审查。河北省水利厅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工程成效定期调查。
第四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目标是清水下山、净水入河入库,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并按照国家对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根据《规划》协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河北水利厅组织承德、张家口两市及有关县水务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县水务局根据《规划》和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承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技术规范》(DB11/T548-2008)进行措施布局和设计。河北省水利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项目县水务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前期工作应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北京市水务局派专家参加。
第九条 项目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履行有关变更审批手续。对涉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措施类别变化等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审查审批部门批准;对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工程质量和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主体责任制(或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项目县水务局作为责任主体对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项目建设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管护责任等。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施工质量评定规范》(DB11/T1088-2014)的要求施工,定期检查,在工程验收时严把质量关。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必须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项目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施工期间每月25日将工程建设完成进度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承德、张家口两市水务局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将项目县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效益监测工作。项目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程效益监测工作,及时准确评估工程建设成效。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加强档案管理。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 加强技术援助。北京市可根据项目实际,积极配合河北水利厅,加大基础工作研究、业务培训等技术援助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由北京市政府投资、河北省统筹相关资金解决。北京市政府投资按照33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北京市政府投资设立专账管理,用于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各项工程措施的材料费、设备费、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等,不能用于前期费、管理费、管护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资金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于《规划》实施期内的每年年底前向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报送上年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建设管理、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工程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年度验收指年度任务计划执行结束后,对所开展的工程进行的验收。年度验收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北京市派人参加,在县级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自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有关验收规范进行。
年度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当年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规划》实施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验收情况,按照鼓励先进的原则,干的好的县,下年任务可增加,对工作滞后的县可调减。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指《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由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建设标准;(三)工程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四)工程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所在县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竣工自验总结报告,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资料;(二)工程监理、监测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报告;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六章 运行管护
第二十八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应按照建管并重、责权利结合、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运行管护制度。项目年度验收工作完成后,各项工程要办理产权移交,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主体、管护标准、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运行管护经费由河北省、市、县统筹安排。确保建设成果得以巩固,效益得以长期发挥。
第三十条 承德市张家口市要以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为抓手,推动山水林田湖一体化建设,两市水务局每年将取得的成效报给河北省水利厅和北京市水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