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其中第十条第三十三款明确提出,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
为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规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发布,强化公众监督,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全面、客观、公平、规范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并于2017年6月正式印发实施。
《技术规定》正式印发后,环境保护部每年将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4次排名,即第1季度、上半年、1-9月及全年,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公布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较差的10个城市及水质改善、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10个城市名单。
近日,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刘志全司长接受有关媒体记者采访,就《技术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开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的目的和意义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排名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法和信息发布等内容。
(一)目的
《排名技术规定》确立了以地表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兼顾水质变化的排名思路。排名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通过排名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二是通过排名客观反映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推动我国水环境管理战略目标从过去主要抓污染物总量减排向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型;三是通过排名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四是通过排名客观反映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和努力程度,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二)意义
1、开展排名满足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城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而水是城市的命脉和灵魂。城市地表水环境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活跃、影响最广泛的要素,是城市居民健康生活的必需品,是社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地区由于配套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水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城市地表水环境,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其质量好坏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居住城市良好水环境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开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对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而水是城市的命脉和灵魂。城市地表水环境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活跃、影响最广泛的要素,是城市居民健康生活的必需品,是社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地区由于配套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水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城市地表水环境,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其质量好坏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居住城市良好水环境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开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对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2、开展排名是倒逼地方政府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手段
“十二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积极探索流域水环境保护新思路,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好转,但水污染严重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通过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环境保护部将采取通报、约谈等综合性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按照《水十条》要求,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倒逼地方政府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
“十二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积极探索流域水环境保护新思路,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好转,但水污染严重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通过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环境保护部将采取通报、约谈等综合性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按照《水十条》要求,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倒逼地方政府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如何进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
答:按照《排名技术规定》,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两部分:一是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反映的是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是城市地表水“颜值”情况,可作为评价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优劣的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按照城市水质指数(CWQI)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按照水质不退化原则,通过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积极引导地方政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城市地表水水质变化程度排名,反映的是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水十条》力度及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是城市地表水“变化”情况,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 )。△CWQI城市 为负值,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好;△CWQI城市 为正值,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差。按照△CWQI城市 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越高。△CWQI城市 可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程度的依据,通过排名切实发挥引导作用。
为使排名结果既能客观反映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又能体现各城市贯彻落实《水十条》力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程度,《排名技术规定》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优化全国地表水监测点位布局。按照《水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初步建立了全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将全国十大重点流域划分为342个水生态控制区、1784个控制单元,共设置了1940个国控地表水断面,这些断面是环境保护部代表国务院与各省(区、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地表水考核断面,同时也是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断面,断面设置具有代表性;二是科学制定排名方法。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排名技术规定》采用水质指数(CWQI)进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对全国1940个排名断面,统一采用Ⅲ类标准值为基准计算CWQI,客观反映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水环境质量越好,排名越靠前;水环境质量越差,排名越靠后。通过比较CWQI大小,社会公众可直观了解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好坏,让社会公众看得见并切身感受到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的环境效益。
三、如何保证排名结果客观、公正?
答:《排名技术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程度的排名,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城市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按照统一的指标和方法,计算城市水质指数(CWQI)及变化程度(△CWQI城市),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地排名。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排名统一采用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CWQI),“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按照代表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全国主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水库等,共设置1940个国控断面,断面布设具有区域空间代表性、时间延续性,能代表所在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反映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及特征;二是排名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值为基准,计算城市水质指数,具体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进行计算;三是加强地表水监测数据质控,统一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技术规程,采取跨界断面上、下游联合监测、采测分离、第三方监测、异地质控、不定期抽查、数据直传等多种方式,提高地表水监测数据质量,消除地方行政干扰,确保地表水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排名客观、公正;四是合理扣除上游来水影响。《排名技术规定》明确提出,若城市上游入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扣除上游影响后计算城市水质指数,确保排名结果客观反映所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明确界定水环境保护责任。
四、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信息如何发布?
答:《排名技术规定》正式印发后,环境保护部将每年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进行4次排名,即第1季度、上半年、1-9月及全年,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在有关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
(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差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
(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
(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恶化程度相对较大(改善较慢)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
(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差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
(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
(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恶化程度相对较大(改善较慢)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
五、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比大气质量排名难度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监测方式问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24小时自动监测方式为主,监测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地表水水质监测以人工采样监测为主,每月开展一次,水质变化与环境空气相比也相对较慢,这也是按季度进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变化情况排名的原因;二是监测指标问题。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采用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指标计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名,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进行计算;三是监测点位代表性问题,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一般差异不大,按规范布设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基本代表该城市整体空气质量水平,随着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全面上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不断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与社会公众实际感受越来越一致。而城市内不同水体的水质、水量差异较大,一般城市建成区水质较差,远郊水质较好。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设置的1940个监测断面,一般布设在城市主要河流干流、主要支流、湖泊及水库,代表所在城市的主要水体,难以全面覆盖一些较小河道,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内老百姓身边的一些水量较小的水体。因此,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能与社会公众感受不完全一致,这也要求地方政府要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四是跨界影响问题,有些下游城市受上游来水污染影响,必须扣除上游影响,客观反映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明确界定责任。《排名技术规定》提出,若城市上游入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应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计算该城市水质指数,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