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保护,推动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和指导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1995)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补充和规范相关术语和定义;
——调整机场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调整机场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
——完善声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完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
——增加噪声监测计划要求;
——完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噪声影响评价预测模型;
——完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增加附录 D 表格要求、附录 E 声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