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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兰州市开展在用柴油黄标车“黄改绿”试点工作相关事宜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02-28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兰州市在用柴油黄标车“黄改绿”试点工作相关事宜的请示》(兰环发〔2017〕9号)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兰州永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在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和工作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改造的报告》(兰环发〔2016〕5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严格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执行,并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治理改造车辆尾气检测末端管理机制,杜绝工作推动落实当中的公权力腐败及社会矛盾发生,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和介入市场行为。
 
  三、严格落实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等各级的“简政放权,惠民利民”的政策要求,强化治理改造单位的责任监管,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申请、科学发展、合理布局,由企业自主经营,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承担维修治理行为的完全法律责任。管理办法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各地不再自行制定管理规定。
 
  四、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对治理改造过程的监督和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实行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坚决杜绝利益输送及公权力干预市场招标和供应商选择等问题的发生,技术和服务价格相关费用等敏感环节均采取市场确定和调节方式。
 
  五、为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工作实效和维护群众利益,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应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治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对维修治理产品购置责任保险。
 
  六、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原则,确保将科技含量高、性价比及售后服务优良的技术和产品推广到实际应用当中,真正做到惠民利民。
 
  七、关于你局同意兰州永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在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和工作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改造事宜,请严格按照《通知》和本函要求,认真抓好试点推动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工作纪律,靠实工作责任。
 
  八、对于今后承担在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和工作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改造工作的单位,请你局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筛选确定后,报备我厅和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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