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执法
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抽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由市水务局进行技术认定及证据固定,市水政监察支队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要求,案件处理结果由市综合执法局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工作。
关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截至2021年年底,中心城区范围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共32座,总设计处理能力154.53万吨/日,管理主体分别为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城投集团、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和南部山区。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污水管网系统的不断扩大,区级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承担跨区污水处理功能,目前分散管理的模式存在区级财力保障不足、区级管理部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污水处理厂管理水平低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全市“供排水一张网”管理要求,按照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部署,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市水务局统一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了《管理办法》,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抽查、考核、绩效评价和服务费拨付等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局排水管理处会同市排水服务中心对中心城区32座正在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梳理和调研,草拟了《管理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2022年1月29日,局党组扩大会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征求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和相关企业意见,形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版本。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管理办法》共36条,包括总则、日常抽查、取样检测、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评估与绩效评价、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行政执法、附则9项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中水处理设施和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实施日期
(1)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实施时间。《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6日公布,2022年4月7日施行,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