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中的作用,有效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率,根据工信部做好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要求,我委对本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现将《甘肃省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
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任务
(一)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6年我省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专项监察。在有色、石化、煤炭、合成氨、焦炭、电石、铁合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开展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
(三)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
1.按照《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按照《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四)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
(五)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
(六)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按照《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规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对省内采矿、选矿、火力发电、供热、化工等行业产出的废弃物及利用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掌握工业废弃物产出和利用情况,督促废渣排放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七)其它领域的专项监察。按照《节能法》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其它领域积极拓展节能监察工作。对公共机构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二、工业节能监察基础工作
(一)做好全省重点用能企业日常监察工作。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基础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和日常节能监察,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专项监察。
(二)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工作。参照《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和其它节能新技术新装备,完成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工作,并在有关媒体或平台宣传节能新技术10项以上。
三、工业节能监察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监察能力。加大对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继续推动市(州)、县(区)节能监察机构机制建设,完善省、市、县节能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体系,统一节能监察执法程序、监督程序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二)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制定节能监察人员培训计划,召开国家和省上政策法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等监察业务培训会,有效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处罚机制,规范用能行为。对各类专项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行为,从严提出整改意见,从严落实处罚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执行差别电价等措施。建立节能监察经济处罚配套程序和机制,依法依规实施经济处罚,规范用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