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8.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市县乡四级干部座谈会议精神,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切实把监管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网格长、网格员身上,严防死守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覆盖、露天烧烤摊点、垃圾秸秆焚烧等生活面源污染,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同时,切实解决农村秸秆焚烧、居民土炕炕烟等大气污染问题,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解决农村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
2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在餐饮业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17年9月底前,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要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加装集气罩、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其他县市区餐饮业要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户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清理取缔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炉灶、流动经营等餐饮摊点。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30.严格落实“四个”禁烧。严格落实禁烧规定,坚决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31.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及燃放监管工作,以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为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32.加强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置。继续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减少无序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到2017年底,农村秸秆资源综合化利用率达到822%。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33.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甘政发〔2015〕155号),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求各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35.加强污染天气管控督查。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统一部署,依据各地污染天气响应预警级别,省大气办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具体落实到各企事业单位和各个环节。
责任单位:省大气办,各市州政府。
36.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省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37.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进一步优化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系统,建设超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8.强化目标引领。依据全省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自然地理和气象等条件,向各市州逐月分解下达PM10、PM25浓度限值预期控制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死盯死守的措施,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39.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加快推进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管理。纳入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站点于4月1日起统一开始60天试运行,并同步开展数据审核和信息发布,开展空气质量评价、监测数据应用及质控管理等工作。下半年起,对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各市州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开展评价和排名工作,并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40.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根据国家严格涉企收费管理、降低企业成本要求,综合考虑周边省份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全省实际,适时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石油化工、石油化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征收试点,促进企业主动减排。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强化治理措施,拓展防治范围,厘清工作责任,认真谋划部署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各项重点工作,做到工作计划早制定、重点项目早谋划,目标任务早下达。要对标对表,建立“施工图、进度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销号,确保每项工作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有效推进集中供暖淘汰燃煤小锅炉、煤炭质量管控、扬尘污染防控、企业稳定达标、机动车尾气治理、面源污染整治等重点任务早实施、早见效。
(二)加大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总体部署,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集中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压实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大考核问责。严格工作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加大问责力度,要求用最严标准、最严监管、最严处罚、最严问责,该查则查、当究则究。一季度末,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滞后的市州,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预警通报。上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完成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市州,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三季度末,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将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甘办发〔2016〕40号),向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对相关市州采取限批、限评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大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省大气办每月在门户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开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要依托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月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对环境污染问题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2017年市州空气质量PM10、PM2.5年均浓度值、优良天数比例指标分解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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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0、PM2.5年均目标值为剔除沙尘影响后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