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保政策-专业情报站-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专业情报站 » 环保政策 » 正文

《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甘肃省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17-05-03

 
  (三)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点从城市供暖管网、市政道路、绿地公园、功能区划等方面入手,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3.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将去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完成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炼铁和炼钢设备以及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杜绝“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全省压减原煤240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14.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求,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建立能评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以下燃料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15.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号机组、甘电投金昌发电二厂1号和2号机组、大唐景泰发电厂1号机组、靖煤白银热电1号机组、国电靖远发电1号机组、国投靖远第二发电8号机组和华能平凉发电6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同时鼓励计划外燃煤电厂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6.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2017年上半年前,全省开展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确保年底前钢铁、火电、水泥、有色冶炼、煤焦油、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基本形成环境守法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17.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控,2017年12月底前,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重点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18.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按照《甘肃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2016—2017年)》(甘环发〔2016〕84号)要求,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2017年底前兰州石化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和玉门炼油厂完成新一轮泄露检测与修复。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20.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清单排查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274号)要求,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行“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确保辖区内所有“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21.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全面完成全省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在线监测系统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暂停受理成品油储存、销售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油库及加油站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其经营许可证。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可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2.强化施工和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堆场等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类施工场地作业要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要求,施工场地清单要定期进行动态更新,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定期开展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开工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23.加大道路扬尘防治。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湿法清扫保洁频次。2017年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6%以上;其他县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6%—8%。对城区及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同时,加大国道、省道和区域间公路扬尘防控力度,重点是新改扩建道路施工,要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4.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各地环保与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同时做好淘汰和拆解财政补贴。2017年底前,全省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5.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地机动车治理效果。加大环保、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执法,依法严惩超标排放车辆。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26.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车用油品质量监管,防止加油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27.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汽车补贴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财政补贴政策,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全省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40%以上。同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