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扎实推进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确保完成国务院2017年“大气十条”终期考核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14〕21号)和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切实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率目标,坚持科学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理,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加大督查问责,扎实推进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作,积极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确保完成国家终期考核目标任务,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削减至8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削减至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各市州PM10、PM2.5年均浓度值和优良天数比例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1.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天然气入户率。到2017年底,原煤入选率要提高到70%,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9%以上,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61%以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2.降低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兰州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要落实煤炭减量和替代供应各项措施,2017年4个主城区燃煤总量要控制在620万吨以下。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3.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0年)》出台后,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工程,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压减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棚户区的煤炭散烧规模,有效改善居民用能条件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4.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煤炭清洁化利用和煤质管控范围扩大到全省各县市区,各有关责任部门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全面建成所在城市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其他县市区要加快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建设,省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跟进,做好煤质抽检监管等工作。各市州推广使用型煤要符合《民用环保型煤标准》(DB 62/T2736—2016)要求。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5.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在基础较好的城镇化地区广泛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有效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兰州市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
(二)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6.切实提高集中供暖覆盖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2017年10月底前,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等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他10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具备实施集中供热条件的其他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城区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7.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市州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10月底前,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要完成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清零任务,除必要保留外应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清单中75%以上整治任务。全省各地城区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供气、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要实施达标治理或替代为高效环保型锅炉系统。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上、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8.加大煤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民用散煤。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检查频次,逐步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9.开展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散煤用户数及年用煤量的摸底调查工作,做到摸清散煤用户数、摸清使用散煤种类、摸清每类用量、摸清用煤总量的“四个摸清”。上半年开展全省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培训工作,制定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工作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下半年开展摸底调查,各市州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调查并形成民用散煤燃用统计报告报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10.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要求,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工程建设,到2017年10月底前,全省产城融合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11.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市州要依据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5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