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7〕31号)精神,持续推进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方案》,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1日
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方案
为巩固深化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成果,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7}31号)精神,制定我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方案。
一、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的目的
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精神,落实2017年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座谈会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认定工作要“聚焦一个中心,打造四个品牌,强化五个支撑”的工作思路,更好地发挥价格认定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支持和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
二、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的重点内容
价格认定卷宗是价格认定工作过程、质量状况的集中反映,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过程中,要以价格认定卷宗评查为切入点开展工作,评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以《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为工作依据,通过价格认定卷宗评查,检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名称准确、程序完备的工作标准;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二)以各项价格认定规则为依据,通过价格认定卷宗评查,检查价格认定是否符合方式方法正确、测算理由充分的工作标准;
(三)以《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通过价格认定卷宗评查,检查文书材料是否符合要件齐全、格式统一的工作标准。
(三)以《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通过价格认定卷宗评查,检查文书材料是否符合要件齐全、格式统一的工作标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三、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方法步骤
评查采用自查自纠和交叉平评查两种形式进行。评查的卷宗为2016年以来的价格认定卷宗。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8月)。
各地要本着查问题、找原因、促改进、提质量的要求,除按照确定的重点内容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外,还要对所属县区开展检查,做到自查全覆盖。
(二)交叉评查阶段(2017年9月份)。
省中心统一组织交叉评查。届时将抽调部分市州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或业务骨干分组开展交叉评查,具体抽调办法由省价格认证中心确定。市州及所在地区县价格认证中心为必查单位,其他县区为随机抽查单位。通过交叉评查一是要达到找出问题,及时弥补不足。二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共同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汇报总结(2017年10月份)
自查自纠和交叉评查结束后,各市州要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包括工作情况、自查自纠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省价格认证中心。评查小组要从认真查摆影响工作质量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价格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注意总结各地在自查自纠阶段的好做法,好经验,于10月15日报送省价格认证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价格认证中心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评查的指导督促,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各地在评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认定工作评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参加自查;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作为自查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务求实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价格认定与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特殊工作关系和承担的工作责任,深刻认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实行错案倒查问责、办案质量终身制与价格认定工作质量的关系,增强价格认定质量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开展自查自纠,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