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内容: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梁增杰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
巩魁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大可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
王广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
主持人:
常轶旸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常轶旸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重点介绍《办法》修订出台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先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巩魁生先生;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先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王广军先生。
下面,请梁增杰先生介绍《办法》的立法背景等相关情况。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 梁增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思路和特色亮点。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垃圾分类工作,先后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垃圾分类是新时尚。这次修订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2009年我省出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广大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不断提升,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原先粗放式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下的形势。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后,我省依据最新要求,修订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全省城市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于引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设美丽河南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思路
此次修订,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立足问题导向,着眼于建立更加科学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将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和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政策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原《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未区分章节,仅30条,而新修订的《办法》共10章60条,条文数量翻了一番,立法架构变化较大,按照垃圾分类管理各环节,科学谋篇布局,划分了章节,条文内容也有了很大创新和突破。
我们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以保证《办法》内容条款设置更具有针对性,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国家和我省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措施法治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分类投放不准确,分类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三是突出河南特色。按照全域、全时、全链条理念,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推动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运营,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特色亮点
修订出台的《办法》明确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原则,即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遵循总原则,《办法》进行了系统整体、框架性制度设计,内容丰富、体例完整、环环相扣,极具河南特色,《办法》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既注重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又注重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可持续发展。《办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专门就城市垃圾分类规划和建设进行规范,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大投入,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为了更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创新提出了在《办法》中设置“市场化运作”一章,鼓励支持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是既注重正确引导垃圾分类前端投放,又注重建立垃圾分类后端倒逼前端工作机制,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强大合力。《办法》第三章“源头减量”,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办法》第四章“分类投放”,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表彰奖励等方式,从垃圾分类前端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细化管理责任。《办法》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提出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应当对各自相邻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从后端倒逼前端落实分类要求,《办法》从垃圾分类前端促进后端,后端倒逼前端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形成前后端各环节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是既注重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又注重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取得实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办法》特别设置了第七章“社会参与”,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志愿活动等宣传、组织和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在于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推动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常轶旸
谢谢!接下来,请巩魁生先生介绍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以及下步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举措。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巩魁生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开展的主要情况。近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动立法,制定政策。一是加快立法进度。我们用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同时,积极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政策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要求。二是强化配套政策引领。我们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11家部门起草了《河南省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并抄送各省辖市党委。该《实施意见》从全面加强科学管理、推动习惯养成、形成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四个方面,明确“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全省垃圾分类工作部署、要求和指导。
二、加强指导,协调推动。2017年,郑州市作为46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启动国家生活垃圾分类试点;2018年,我们确定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城市开展省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为全省探索积累经验。我们指导各省辖市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力量,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4个环节,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截至2021年底,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327万户,安阳市、洛阳市、焦作市、开封市4个省级试点城市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7.5万户,其他12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72万户,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居民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逐步提升。
三、建强末端,提升能力。近年来,我们按照《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依托静脉产业园,加快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指导郑州市、洛阳市、焦作市等利用国家循环经济资金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焚烧处理能力5.64万吨/日,实际日均焚烧处理垃圾约4.9万吨,焚烧处理占比接近68%。同时,全省已建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7座,处理能力达到1760吨/日,如:郑州市已建成投用9个生活垃圾分拣中心,日均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约400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35%。
当然,我们也清晰地意识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我省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多数省辖市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加强的方面。比如说: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不够。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商务、供销、财政、生态环境、宣传等多部门,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发挥主体责任,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大力支持,持续推动。但一些地方工作机制仍不健全、协调配合不畅、经费投入不够。二是分类处置能力欠缺较大。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特别是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处置方面短板明显。目前,我省仍有开封、平顶山、濮阳等9个省辖市尚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除郑州外,其他省辖市均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三是分类投放效果还不明显,在投放环节,市民群众分类投放习惯尚未养成,大家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热情还未激发出来,定时定点、旁站督导等监督引导措施还需有序推广并逐步完善。
关于下一步《办法》的贯彻落实,我们将按照末端倒逼前端的思路,加快设施建设进度,强化全过程监管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省级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机制。近期省政府已同意成立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步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各省级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协同推进制度,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合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建设,综合采取专业监督检查、第三方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工作手段,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评价。
二是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杜绝“混装混运”,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智能平台。加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3年年底,所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沿黄河流域县(市)建成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相匹配的收运体系。加快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努力破解厨余垃圾处理后的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十四五”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是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依托静脉产业园建设,加快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进度;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统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达到7.5万吨以上,力争于2023年底全省范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有序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停用和封场,完成停用40座以上,开展生态治理封场20座以上。
四是营造浓厚氛围,推动习惯养成。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倡导“光盘行动”、净菜上市等,促进源头减量。教育引导群众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培养居民分类意识,探索奖励机制,引导居民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习惯。深入开展进校园进家庭活动,以郑州市为重点,在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理能力的区域,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积极推进撤桶并点,稳妥有序推进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切实提升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准确率。
五是平衡宣传引导与行政执法工作重心。前期侧重以普法宣传引导为主,坚持宣传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社会动员与警示曝光相结合、全面覆盖和重点督导相结合、末端执法与前端监管相结合,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和执法工作宣传,促进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突出商超行业等执法检查重点,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采取“普法宣传+服务指导+执法规范”的工作方式,对“混装混运”、“先分后混”、居民不按规定投放等,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我们相信,《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施行,以及以上这些措施的推动落实,必将有力地推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取得明显成效。谢谢各位!
法治日报记者
随着居民生活、购物等方式多元化,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想了解一下,《办法》在垃圾源头减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 李大可
谢谢你的提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就如何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办法》进行了制度探索,单独设置源头减量章节,在第三章进行专门规定。
一是要重视政府部门带头这个前提。《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鼓励其他非财政供养场所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是要抓住经营者减量措施这个关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对实践中市民群众网购比较频繁,而包装过度导致城市生活垃圾量增加和资源浪费现象,该条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方案。居民群众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等。
三是要关注农贸市场减量措施这个重点。《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鼓励新建、既有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谢谢!
河南日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省外一些城市已经推行了垃圾分类投放政策,而要想保证这些政策的实施,则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制度。请问,《办法》关于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 王广军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在各类责任区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细化了管理责任,并应当依法予以公示。比如:《办法》规定在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虽然该条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区域空白、交叉等导致异议、不明确的情形,《办法》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谢谢!
河南法制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日常生活中垃圾混装混运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势必给垃圾分类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请问,对实践中出现的混装混运问题,《办法》有什么规范措施?谢谢。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 李大可
谢谢你的提问。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分类投放后混装收集运输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办法》提出建立垃圾分类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即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各自前端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末端倒逼前端监督工作链条,确保分类要求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对分类投放的监督和引导,《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分七项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单位在接受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贯彻了对公民、个人分类投放环节加强鼓励引导,对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加强全程监管的思路。《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全程覆盖。谢谢!
河南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记者
刚才发布中提到,《办法》设置市场化运作章节。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虑呢?请介绍一下,谢谢。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 李大可
谢谢你对《办法》的关心和关注。在立法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政府目前普遍实施财政资金补贴,金额较大,可持续性不强。我们发现垃圾分类的关键在于实现系统化、规模化、集成化,这样既能实现企业利润的规模化、集约化,又能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补贴的压力,有利于实现垃圾分类产业的持续化高质量发展,因此,专设一章来引导市场化运作。具体来说,就是政府鼓励企业及社会各方力量加入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体系,发挥政府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垃圾分类产业与项目投资发展相结合,培育壮大垃圾分类相关产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建设生活垃圾技术研发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和供应链相衔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营,降低企业运营的边际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同时将生活垃圾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化利用,为更好服务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家园,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谢谢!
大河报记者
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居民个人的积极参与。请问,居民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有哪些途径?谢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 王广军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每一天、每一个人,《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为热心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的市民群众提供了参与途径。同时,对实践中违反《办法》的现象,第五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我们真诚地欢迎全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对各类不规范现象说“不”!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环境。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常轶旸
谢谢各位发布人对《办法》的详实介绍和解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相关发布单位联系,进行深入采访。
朋友们,垃圾分类一小步,社会文明一大步。我们知道,垃圾分类不是易事,需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与坚持。在此,希望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引导,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参与进来,集聚众力,久久为功,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地落实,让我们一起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