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危险废物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将我市2017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号令)、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及《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监﹝2015﹞164号),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检查。
二、监管范围
1.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2.天津市2017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即2016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吨以上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3.产生医疗废物、实验室废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4.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通讯、电力等行业企业。
5.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其中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天津市2017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为重点排污单位。
三、工作安排
1.相关区环保局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考核,填写《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检查表报送市局土壤处。
2.各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区2017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阶段性总结及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审批情况报送市局土壤处.
3.各区环保局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2017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总结报送市局土壤处。
四、工作要求
1.各区环保局要结合2016年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检查工作及今年检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到位。
2.各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及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及豁免内容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要求企业务必将新增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等情况列入管理计划。
附件:1. 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doc
2017年3月28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土壤处王岳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