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目标,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并制定接口规范、开放数据接口,供有关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用于全省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在线集中监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前完成)
9.规范监督功能。按照行政部门监督职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并在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监督平台改造,并将监督功能交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10.转变监管方式。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事项网上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和电子行政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实现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全面整合公开和自动智能获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下达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动行政监督无纸化和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9.规范监督功能。按照行政部门监督职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并在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监督平台改造,并将监督功能交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10.转变监管方式。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事项网上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和电子行政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实现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全面整合公开和自动智能获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下达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动行政监督无纸化和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直接和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以全省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鼓励驻甘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局牵头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按照国家要求,推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交互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2017年6月前完成)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通过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2018年底6月前完成)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按照国家要求,推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交互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2017年6月前完成)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通过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2018年底6月前完成)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按照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
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按照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
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8.健全法规制度。完成《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完善各地区、各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19.优化制度环境。按照我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规定的长效清理和规范机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清理规范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20.加强安全保障。鼓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督促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牵头,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
三、组织实施
19.优化制度环境。按照我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规定的长效清理和规范机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清理规范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20.加强安全保障。鼓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督促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牵头,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
三、组织实施
22.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工信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市州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市州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前,将本市州工作任务分解计划、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省发展改革委。
23.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4.深化交流合作。总结我省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的经验和成果,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省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省际合作,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来我省指导,举办“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能力建设培训,深入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为我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25.严格督促考核。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市州负责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