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九江市淘汰落后产能攻坚行动方案,以钢铁(含铸造)、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淘汰技术(工艺)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产能。详情如下:
九江市淘汰落后产能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两会”精神,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工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存量产能,为先进优势产能腾挪发展空间,有效促进产业向高端化迈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2.坚持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有序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3.坚持淘汰落后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4.坚持地方负责和市级协调联动相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级部门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重点行业范围与要求。
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以钢铁(含铸造)、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淘汰技术(工艺)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加快存量产能改造提升,推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市落后产能应退尽退,闲置土地处置率大幅度提高,工业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率明显提升,工业体系结构更趋合理,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进一步夯实新旧增长动能接续与转换、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有利条件,为打造新型工业重镇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钢铁(含铸造)、建材(水泥熟料、粉磨站、砖瓦窑、玻纤)、化工、有色金属(铜铅锌锡等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目录内容,2022年10月底前全部淘汰出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下同〕)
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五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文件精神,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企业,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有序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
以钢铁(铸造)、建材(水泥熟料、粉磨站、砖瓦窑、玻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摸底排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对属于限制类同时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类、D类的企业,给予10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于2023年7月底前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印染等“限制类”产能按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和支持存量产能改造提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清理盘整“僵尸企业”。
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盘整力度(“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的原则和“多腾笼换鸟、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僵尸企业”处置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相结合,与化解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金融等手段,逐企施策、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地兼并重组一批、转型再造一批、破产清退一批,推动土地、资金、能源、排放、劳动力等资源优化配置,以优胜劣汰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两高”行业优惠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价格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价格政策有关规定,对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印染、化工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对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中设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奖补资金专项。本专项仅限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的提前退出、“限制类”的主动退出产能。奖补资金对象及分配方案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行动,并制定本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县(市、区)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的补偿及职工安置费用等。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继续用于工业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发挥要素资源保障。按照谁投入、谁拥有的原则,原则上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排放指标留在当地,支持当地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必要时由市统筹调配支持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责任单位:九江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中心支行)
(六)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江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江西九江)”网站等平台公布,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息公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应急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和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工信局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本行动计划,根据当地产业特点,进一步划定范围,摸清底数,明确目标,细分任务。并于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并抄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强化举措,压实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二)宣传发动(2022年3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淘汰落后、提升传统、培育新兴”战略部署,摸清本地区落后产能底数,并适时召开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动员大会,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任务。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布落后产能举报热线,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企业自查(2022年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矿企业进行自查,督促辖区企业按本行动年度计划确定淘汰重点,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相关产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的具体要求,对本辖区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落后产能进行逐企逐项自查,分类填表造册,形成自查报告,涉及落后产能的,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淘汰节点,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承诺书。
(四)复核检查(2022年9月底前)。在自查基础上,各地要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和技术力量组成“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工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逐企逐项验收并形成台账。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指导企业制定淘汰计划,规定淘汰时限,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组织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落后产能,属即时淘汰类的立即组织淘汰,对需整改提升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弄虚作假、拒不作为、行为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惩。同时要从一开始就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台账,收集从退出前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情况、生产线情况、产品情况、产能情况等)到拆除中、拆除后等图文、视频资料,形成完整备查资料台账。
(五)整改、关停(2023年7月30日前)。各地在复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处置类别,对属于主动(提前)退出类的企业要及时关停,完成设备拆除、证照注销、公示公告等工作;对整改类企业,要在此阶段全面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对整改仍不达标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关停退出。市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列入关停、整改类企业进行抽查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市工信、发改、生态、应急、市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推进机制,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直各牵头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情况要按职责分工分别报送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备案,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风险防范。要高度重视和做好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债务处理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帮扶等政策。妥善处理金融债权债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信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九江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畅通举报渠道。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各牵头部门也要分别设立举报热线,同时结合日常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举报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分工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指导,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退出落后产能的行业范围,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方案执行对象为工矿企业。在执行本行动方案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出台新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及标准,则将其纳入本行动范围一并贯彻执行,如与本方案冲突的则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