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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全文)发布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 发布时间:2017-06-16

  为切实做好唐山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16〕64号),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全省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奋力争取“三个走在前列”、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把唐山建成国际化沿海强市提供绿色发展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解决当前环保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明确、分解和落实,实现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二)强化职责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保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环境执法,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理顺工作机制。强化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基础建设。聚集环保工作重点难点,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推进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执法装备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完善市县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
 
  (五)积极稳妥实施。在环保垂管制度改革政策框架内,充分结合我市环保系统现状和实际,在确保队伍整体稳定、工作紧密衔接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环保体制调整和人、财、物划转工作,确保全市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1.贯彻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县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强化市、县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改革后的县(市、区)环保工作机构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划转,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部署,结合设立行政审批局工作,依法依规统筹推进。
 
  3.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定市、县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县党委、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并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的任免,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市纪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的任免程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县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分局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健全完善市管开发区(管理区)环保管理体制,逐步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承担辖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环保分局承担。同时,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辖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将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环境监控中心,名称规范为唐山市××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保分局领导。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4.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环境执法大队,名称规范为唐山市××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保分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指挥各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三)规范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编制规范化建设。加强市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调整内设机构和事业机构设置,对环保分局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人事相符。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改革后,使用事业编制的环保分局,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2.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服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将唐山市环境执法监察支队更名为唐山市环境执法支队。加强县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对没有环境执法机构的,予以建立健全。
 
  3.建立健全环境监控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职能上收省级环保部门、市环境监测站上划省环境保护厅管理后,根据环境执法与监控工作需要,保留各县(市、区)现有的环境监控机构,对没有环境监控机构的,予以建立健全。
 
  明确乡镇(街道)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主管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环境网格监管员。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4.加强环保系统党的组织和纪检机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在县(市、区)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接受市环境保护局党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部门党组指导。市纪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的设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报批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县(市、区)分局局长分别担任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环保分局局长参加所在地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2.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国土、住建、城管、工商、农牧、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市级环境监控、执法信息系统,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与省环境保护厅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平台联网。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根据环保部、中编委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和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办理省以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人员调动手续的通知》(冀机编字〔2015〕247号)精神和省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有关政策要求,将列入改革范围,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环保机构、编制、人员(包括在册正式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到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改革后,县(市、区)环保分局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2.妥善处理资产和债务。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财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原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所有资产上收到市,积极稳妥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租赁、借用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县级环保部门,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县财政资产中调剂解决,过渡期内,租赁、借用所发生的费用,继续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县(市、区)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控、执法等机构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分局后,根据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实际上划人员数和近三年实际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划转到市(涉及省财政直管县的报省财政厅调整划转)。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境保护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补齐欠缴的各类保险、公积金等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环保改革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人财物划转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方案要求2017年5月底前完成垂改任务。
 
  (二)搞好分工配合。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划转等工作由市编委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员划转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和经费调整、固定资产划转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制定方案;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方案;档案移交工作由市档案馆制定方案。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整体协调服务,为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支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环保垂直改革纳入2017年全市改革重点项目,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严明纪律约束。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政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安排支出,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属地环保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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