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春节已过,假期结束,大家都陆续开工了!从2022年2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准则。本准则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并于2021年12月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到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3号)要求,修订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设计、建设及验收、稳定化飞灰入场、填埋作业、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入场检测和污染物监测、安全及应急管理、信息化管理,适用于江苏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不包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稳定化飞灰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本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