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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 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各试点单位: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要求,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我市试点工作方案,并得到了环保部固管中心的批准。按照该方案,市环保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推荐,经综合考核,共确定了5家暂存站和126个收集点作为试点单位,其中暂存站负责按照规划的服务区域,收集区域内收集点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点负责按就近原则收集个人、家庭等社会源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具体名单见附件1。上述试点单位分布在我市除和平区以外的15个区。
 
  二、试点工作要求
 
  1.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各收集点应严格按照规划的服务区域收集暂存点的废铅蓄电池。
 
  2.各试点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3. 各试点单位在收集过程中不应对其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的品牌、种类、型号等信息进行限制。
 
  4. 各试点单位在废铅蓄电池的运输过程中,须使用试点单位自有的专用车辆。收集点将自行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暂存站的过程中,免于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但要填写完整的转移台账记录。暂存站将废铅蓄电池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过程,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5. 各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如出现变更事项或突发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并向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报告。
 
  6.各试点单位要规范服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7.试点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固管中心报送上月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情况(报送格式见附件2),并于试点工作结束后向市固管中心报送工作总结。
 
  8. 试点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管理和运营水平。
 
 
  2017年3月10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固体处 王岳
 
  联系电话: 87671530;
 
  市固管中心 马小垒
 
  联系电话:8767170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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