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核技术应用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推动验收监测市场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选择”的原则,凡是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入库单位,均可承担我市核技术应用单位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二、承担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按照“谁监测谁负责”原则,对各项监测数据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的结论和建议。
附件:关于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入库单位的公示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入库单位的公示
2016-07-25
为落实《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要求,2016年6月我部印发了《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征集核与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入库单位,承担我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部对申请入库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按照申请入库单位的工作业绩和技术特长,结合核工业行业特点,确定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入库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7月26日-8月8日。
联系电话:010-66556858、66103044、66556344
传 真:010-6655683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35
2016年7月22日
一、核工业及广电通讯类验收入库单位名单
北 京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天 津 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
河 北 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山 西 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辽 宁 辽宁省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核工业二四〇研究所
吉 林 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黑龙江 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江 苏 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
浙 江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安 徽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福 建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江 西 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
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
山 东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
湖 北 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湖 南 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广 东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海 南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重 庆 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四 川 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环境与辐射测试中心
四川省科学城环境安全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中心
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
贵 州 贵州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云 南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西 藏 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陕 西 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
甘 肃 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宁 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
青 海 青海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新 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注:当项目所在行政区域无入库单位或入库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验收工作时,我部将指定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或其他入库单位承担验收工作。
二、输变电类验收入库单位名单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