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何足道、马力
电话:(010)65645770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
(一)推行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 吨及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并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有关信息。鼓励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行或委托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及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实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统一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通过车载定位设备记录转移轨迹,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实行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并可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接受、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经营记录簿中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应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五)规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拟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出口信息。已出口的危险废物,应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实际出口情况。
二、推动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
(一)推行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新模式。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能磅秤等物联网技术手段,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二)开展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废物类别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
(三)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应用国家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以废铅蓄电池为试点,探索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新模式。
三、进一步强化国家信息系统对接与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国家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信息系统实时对接,确保对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信息系统汇总分析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于每年3 月31 日前以书面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国家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重点;将系统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的主要依据;对环境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线索,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