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市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到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3号)要求,修订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