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廊坊印发《廊坊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面源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的35项重点任务来展开。针对秋冬季污染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廊坊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河北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十四五”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着力服务“六稳”“六保”,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责任落实,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调整,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针对秋冬季污染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着力打好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深入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大执法帮扶力度,压实责任,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好局、起好步。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完成国家下达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达到2021年10-12月、2022年1月、2022年2-3月三个阶段目标,2021年10月-2022年3月,廊坊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0.2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4天以内。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完成秋冬季整体及阶段性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2021-2022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围绕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面源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8个方面,做好35项重点任务。
(一)完成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1.加快完成源头减排工程。全面组织开展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攻坚任务收尾摸底排查,以重点行业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改提升、工业炉窑提标改造、产业集群集中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等为重点,结合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台账,逐项对照时间节点,梳理项目推进情况,明确完成时限,实行挂账推进,动态更新清单,聚焦难点堵点,实行重点调度,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对已完成改造的重点工程,全面梳理“回头看”,确保改造提升到位,实现减排效益。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
2.建立健全工作组织体系。成立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加强对各县(市、区)、各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调度,形成合力,推进各项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包联机制,建立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督导体系,出现超标天气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管控,采取精准应对措施,指导督促涉气工业企业落实减排要求,加强燃煤源、移动源、扬尘源精细化管控,坚决将污染物排放降下来。参照市级做法,各地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全面协调、落实本地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强化管控措施落实。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全市7371家涉气企业纳入重点时段管控范围,建立重点时段减排企业清单和白名单。根据管控要求,将生产调控企业、存在不可中断工序企业、小微涉气企业等分门别类纳入减排清单,逐企业细化管控要求,将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工序。统筹空气质量保障和经济发展,全面评估涉气企业经济贡献和污染排放情况,将民生保障难以停产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纳入白名单,确保符合企业应纳尽纳。加强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城市联防联控,精准有效应对临界天气,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紧盯污染因子高值,每日开展评估,逐小时、逐站点监控研判,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科学开展应急减排,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力完成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目标。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气象局
(二)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持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严格按照部、省绩效分级相关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管控,全面组织开展“升A晋B”绩效升级专项行动,引导企业通过提升自律意识,提高绩效级别,享受更多政策红利,推动重点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整体上档升级,对不符合相应绩效分级指标的进行降级调整,助力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采取生产调控或依据《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5.夯实应急减排清单。积极服务“六稳”“六保”,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组织各地健全完善减排清单,全面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保障类企业清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指导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可监督,严禁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形式制定减排措施。单独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应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减排措施,多个独立企业严禁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减排措施。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
6.持续完善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深入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积极动态调整我市纳入省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企业,对高税收低排放、战略新兴、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正面清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动态调整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类清单和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落实污染防治要求、达标排放、规范管理基础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不打扰,不搞“一刀切”。经核查正面清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达不到要求的及时从清单中剔除,并督促整改到位。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军民融合办
7.精准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加强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PM2.5专家小组会商频次,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精准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72小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指导各地、各部门精准响应,最大限度削峰降级。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城市及市主城区与永清县、固安县、霸州市等周边县(市)的协同防控,形成共建共享共治格局。重点时段加密会商频次,存在超标风险时,启动相应的管控措施。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可能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8.持续巩固清洁取暖成果。严格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持续巩固“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取暖成果,保障群众温暖、安全、清洁过冬。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9.强化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加大对天然气管网、配套电网的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气源和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强化天然气和电力供应、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火电厂机组发电能力、加强配套电网设施运维及应急保障,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按计划投运。组织城燃企业落实合同并切实加强民生用气保障,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足额供应。统筹用能实际和气象条件,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采暖期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产能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鼓励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技术推广,支持新型储能、储热、热泵、综合智慧能源系统等技术应用,探索推广综合能源服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供电公司
10.加强散煤全过程监管。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和使用散煤等行为。全面排查梳理洁净煤改造确村确户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改造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建立详实完善清单台账(落实到具体县、乡、村及户)。持续开展廊坊市2021年秋冬季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切断散煤销售渠道,持续保持散煤销售网点100%“清零”,依法查处无照储存经营散煤“黑窝点”,严厉打击网上销售、电话订购、游击兜售、邮寄快递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散煤运输管控,确保无未持有《检验报告》和《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流入,严厉打击偷运散煤行为;加强燃煤使用环节监管,确保燃煤使用单位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燃煤行为。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采暖期组织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散煤复燃问题。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加强燃煤单位炉前煤质监管。严格落实《关于建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河北省2021年重点工业耗煤企业炉前煤质检测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强化炉前煤质监管,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煤炭采购使用台账,对每批次购入煤炭进行煤质检测,确保燃用煤质达到《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工业用煤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廊坊热电厂、三河燕新控股有限公司炉前煤质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联网工作。秋冬季期间,加大对用煤单位炉前煤质抽检频次,每季度对火电、平板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现存35蒸吨/小时及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煤质抽检一次。2021年底前,一般燃煤单位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四)持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政策,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管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等“两高”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全面整改不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对违规上马、未批先建的,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标先进,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提升能效、环保水平,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对涉气企业违规设置旁路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13.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强化乡(镇)村(街)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大日常排查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电量核查、媒体监督等渠道,严查“散乱污”企业,特别是对辖区交界处、城乡结合部、工业大院、产业集聚地等重点区域强化巡查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严惩严治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确保监管全方位、无死角,严格关停取缔、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整合搬迁,确保“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六稳”“六保”名义死灰复燃、异地转移,严密遏制反弹。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
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4.扎实落实产能产量压减淘汰。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加大重点行业低效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关停淘汰,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落实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秋冬季期间,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实行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在非采暖季补足错峰生产时间。落实节能削煤目标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削减非电力用煤,发展可再生能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持续推进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15.持续优化道路运输结构。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多式联运装卸及转运衔接设施建设,结合铁路运量和货物品类需求,推进铁路场站优化改造扩建,持续提升铁路专用线运能。推动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提高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其他企业推广使用“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运输模式。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核实火电、化工、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等清洁运输实施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支持铁路货物运输碳排放政策和要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公转铁”碳排放纳入地方政府评价考核体系。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6.加快推进新能源车普及。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年至少新增新能源公交车160辆、城市邮政新能源车18辆、城市物流配送新能源车23辆,更新清洁能源出租车41辆。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17.加快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改造。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回头看”,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使用,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淘汰车辆。强化载货汽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依托公安执法点、交通治超点或综合服务区等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点,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抽查等。加大重点时段路检路查力度,严禁不符合管理要求车辆上路行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尾气超标排放、制售假冒伪劣和回收、私拆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三元催化器及使用异常等行为,国六阶段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查验数量不低于本地注册车的80%。严格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倒查排放检验机构,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强化重点用车单位车辆进出场管理制度落实落地,2021年12月底前累计完成全市40家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安装工作。持续开展排放检验机构检查,实现全市47家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严格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排查检查,以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对车辆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未进行编码登记等问题,依法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作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撤出作业现场,纳入台账管理并督促维修治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2500辆以上,做到施工工地和铁路货场、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重点场所全覆盖。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
19.强化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开展油品、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全年累计抽检车用汽柴油共计2000个批次,实现加油站(点)抽检年度全覆盖;全年累计抽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尿素200批次以上。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车)专项行动60天,实行车油箱在用油品抽测,对不达标油品跟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严厉追究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销售非乙醇汽油行为。严查以重质沥青、化学组分名义变名生产、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调和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关停取缔非法调油窝点;常态化开展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清理整顿无证无照自建油罐、黑加油站点、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及储存使用非标燃油等违法行为。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参照成品油监管机制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廊坊海关
(六)持续做好面源污染治理
20.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强力推进“六尘共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深入实施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依法依规将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建筑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实现“双达标”。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纳入规范化管理,安装定位系统并联网。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综
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1.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加强主要交通干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和洒水保洁,主要道路“水洗机扫”全覆盖,城市及县城建成区机扫率保持100%。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2.强化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规范建筑弃渣、砂石堆场、工业企业料堆场等料堆场建设,实施台账管理。全面清理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防尘网,不符合要求和废弃的及时更换、回收。2021年年底前,完成铁路物料堆场抑尘设施建设及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加强物料装卸、运输等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回头看”,确保整治效果。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规范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设施运行管理。对建筑施工工地、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大型物料堆场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大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破坏、损坏或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设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第三方运维单位,取消其在廊坊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资格。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持续落实降尘通报考核。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不断提升扬尘管控精细化水平,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7吨/平方公里·月。实行降尘量月通报排名,对降尘量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或PM10不降反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常态化严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常态化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秸秆和垃圾集中整治行动,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人防+技防”,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秸杆禁烧红外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等大数据平台,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确保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处,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警示。严格落实《河北省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办法》,加大约谈问责力度,压实监管责任。2021-2022年秋冬季期间秸秆垃圾等焚烧火点数同比下降10%。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其中还田利用率达到56%以上。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26.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祭祀用品禁烧日常管控。严格落实《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禁燃禁放工作措施,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行动,实现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控销售流通渠道,全面清理库存余量,确保禁放效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践行移风易俗,弘扬生态文明。依法强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管控责任落实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强化落实市县城区祭祀用品禁烧措施,开展寒衣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城区禁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实现禁烧常态化。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
(七)持续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27.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对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企业和燃煤电厂开展“回头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玻璃、陶瓷行业共6家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推进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对已完成深度治理的砖瓦、耐火材料等企业开展“回头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4台煤气发生炉淘汰、3座燃煤工业炉窑清洁燃料替代和其他行业20台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任务。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
28.持续推进锅炉综合整治。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提升现存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自动化程度,完成中控系统安装和升级工作,推进采用单碱法、双碱法、氨法脱硫工艺的燃煤锅炉实施燃气锅炉替代或升级改造,对采用氧化镁法脱硫工艺的,进行检修,防治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以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质量和正常使用为重点,对燃气锅炉进行排查整治,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采取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对确需保留的加强监管。以是否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锅炉配套脱硝设施和违规掺烧其他物料等为重点,对生物质锅炉进行排查整治,确保生物质锅炉稳定运行,采用SCR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
场监管管理局
29.强化供暖锅炉精准管控。实施驻场监管制度,向燃煤供热单位派出驻厂监督管理员,驻厂期间重点监督企业脱硝、脱硫设施加料情况、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煤炭采购、抽检情况,指导燃煤供热单位将各项保障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污染物稳定超低排放。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供暖锅炉超低排放管控力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强化污染排放在线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进度。
责任主体: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
固安县、霸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0.强化工业园区和传统产业集群整治。加快推进三河市、香河县、安次区、大城县、文安县、霸州市等传统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进度,特别是对涉VOCs排放重点企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原则,强化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全流程监管,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家具、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强化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强化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取缔。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时限、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根据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类别、涉气企业和涉气污染源现状,推进涉气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创建以高水平治理和高标准管理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园区,提升涉气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水平。2021年11月底前,进一步建立健全园区涉气污染源清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安次区包装印刷行业“一行一策”、永清县工业园“一园一策”、霸州市工业喷涂行业“一行一策”方案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31.规范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在线设施运行专项排查,聚焦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以平板玻璃、陶瓷、水泥、耐火材料、砖瓦等行业为重点,结合环境功能区厂界污染排放达标,加强现场监测比对,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逐企业对在线监控设备、CEMS数据等进行核查,对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运维企业纳入失信名单。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持续开展VOCs深度治理
32.深入推进涉VOCs企业排查整治。深入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油品储运销等涉VOCs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对全市2000余家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以及4座储油库、531家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设备与管线组件、储罐、有机液体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加油站、非正常工况、LDAR数据质量、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抽测,针对排查、检查抽测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2021年12月底前,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治理要求实施整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年完成17批次油漆涂料、13批次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抽测。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33.加强涉VOCs重点企业全流程管控。加强涉VOCs重点企业源头替代、过程无组织管控、尾气末端治理等全流程监管力度,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督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鼓励重点企业增设、更换RCO、RTO等高效废气治理设施。12月底前完成192家印刷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工作,169家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72家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加快全市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的13家企业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4.加强生活源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治理,深入推进市建成区及县城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规范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和运行,使用率达到95%以上。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和其他餐饮企业安装高效专用油烟净化设施,对不符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或油烟净化设施不符合标准、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排放污染物并限期改正。2021年底前,城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35.完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一厂一策”。推进涉VOCs企业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廊坊市八大行业一厂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要求,以家具制造业、工业涂装业、包装印刷业、塑料制品业、人造板行业、涂料制造业、橡胶行业和岩棉玻璃棉制造业为重点,突出精准治理,开展源头替代、工艺过程、无组织管控、末端治理等全流程治理评估,指导企业从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涉VOCs原辅材料用量、储存、转运;工艺流程VOCs产生环节;末端治理设备;危废储存和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及日常台账记录及企业整改提升方向等七个方面全面完善、更新一厂一策,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
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夯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责任边界,切实把责任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放松监管、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简单粗暴措施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集中攻坚方案,细化量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务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攻坚方案报市大气办。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大市本级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紧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申报中央、省各专项资金,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财源建设。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验收制度,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落实中央和省财政对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用电取暖补贴政策,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优化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结合本地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
(三)加强监测能力。落实《“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及时报送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依法将涉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5%,完成重点排污单位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重点企业鼓励安装主要生产、治理设施关键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年12月底前,在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完成202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工作。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深化体检式、预防式、服务式执法理念,组织开展秋冬季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服务执法,严防“一刀切”式执法、坚决杜绝“过度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既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防治、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锅炉综合治理、散煤复燃复烧、油品质量监管、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专项执法行动。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运用科技手段,继续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在线数据、分表计电、远程执法、视频监控等手段,做到精准研判、精准执法,提升执法效能。依法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等事项,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五)加强部、省交办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加大部、省交办问题整改力度,把聚焦问题、解决问题、深化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问题整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整改具体问题和普遍性问题相结合,把整改与建制、找问题与查责任、问题整改与深化防治相结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效果清单,制定落实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同时,以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有效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推进大气环境持续改善。
(六)加强宣传引导。完善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组织全市主流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生态环保科学知识、政策法规、标准规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鼓励、引导公众主动行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名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推广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回应公众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组织权威部门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要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
(七)加强考核奖惩。落实《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市主城区街道办、工业聚集区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办法》,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每月进行排名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乡(镇)及园区(开发区)综合运用通报批评、预警提醒、公开约谈、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量化问责情形,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未完成秋冬季大气环境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出现恶化,部、省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新发现问题较多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