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出目标
1.污染行业去产能2017年目标任务。2017年12月30日前,全市钢铁行业压减炼铁产能52万吨,水泥行业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并启动金隅鼎鑫、曲寨水泥搬迁工作,8大行业除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外,其他行业退出总数的20%以上。共退出企业899家,实现压减燃煤190万吨,减少污染物排放2061吨,为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腾退土地5241亩。2017年退出899家企业,按照2016年数据测算,共减少销售收入45.92亿元,减少利税2.71亿元。
2.污染行业去产能三年总目标。2019年12月30日前,全市有序调整退出钢铁、焦化、水泥、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炭素、钙镁、石材加工(含蛭石加工、云母加工)、铸造、煤化工等8大行业工业企业1578家,实现压减燃煤644万吨,减少污染物排放1.63万吨,为鼓励发展产业腾退土地18010亩。三年退出1578家企业,按照2016年数据测算,共减少销售收入165.2亿元,减少利税4.79亿元。
3.整治提升目标。对8大行业中暂不在强制退出范围的企业549家,一律执行各行业最新环保排放标准和水资源利用限额标准,具备条件的,必须与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实现在线监测,接受多频次发改部门的节能专项监察。全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环保执法监管体系和防控工业污染的网格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调整退出的标准
原则上,调整退出企业必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经见证拆除企业主体设备并清理场地,完成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手续变更、收回、撤销,可认定为完成调整退出任务,达到污染行业去产能的目的。如确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拆除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承诺不再恢复生产、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封存,并安排有关部门断电、断水,确保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后,可视为完成压减任务。采用封停方式压减产能不得享受压减奖补政策。
第三章重点行业和目标任务
一、钢铁行业
1.退出原则。强制违法违规钢铁企业退出市场,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等要求,达不到强制性国家能耗标准要求,达不到取水定额规定标准,无证生产和主要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三级及以上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的钢铁企业,依法关停退出;2017年9月30日前,所有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不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的,当地政府强制关停退出。
2.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做好新常态下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定不移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7年压减炼铁产能52万吨,2018-2020年按时完成省下达我市压减钢铁产能任务。2017年9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推动石钢公司尽早完成退城搬迁,力争石钢环保搬迁项目2017年全面开工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并推动市区主厂区停产。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二、焦化行业
1.退出原则。三年内平原县(区)不再布局独立焦化企业,只保留1家钢焦一体焦化企业;加快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电、燃气实行累进加价,政策倒逼企业关停退出;不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的关停退出。
2.主要任务。2017年10月30日前,井陉矿区关停1家手续不全的焦化企业,压减焦炭产能65万吨。
2017-2019年藁城区、高邑县、井陉矿区共关停5家手续不全的焦化企业,压减焦炭产能412万吨,减少燃煤消耗324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519吨,氮氧化物排放1157吨,颗粒物排放923吨。
三、水泥行业
1.退出原则。三年内全市除少数规模大、能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固体废弃物的、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的水泥企业外,其它水泥企业有序关停退出;产水泥县(市)、区只布局1家企业(含熟料、水泥);水泥企业用煤大户实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电、燃气实行累进加价,政策倒逼企业关停退出。2017年首先压减单独粉磨站企业超过3家的县(区)水泥产能、地处我市上风上水县(区)的水泥产能、违规水泥产能。
2.主要任务。2017年,关停退出鹿泉区4家水泥企业、藁城区4家水泥企业、平山县1家水泥企业、灵寿县8家水泥企业,四个县区共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49万吨、水泥产能528万吨,同时启动鼎鑫水泥、曲寨水泥的搬迁工作,力争2019年完成搬迁。
2017-2019年退出30家水泥企业(含鼎鑫水泥、曲寨水泥搬迁),压减熟料产能约875.8万吨、水泥产能约2639万吨,减少燃煤消耗91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56吨,氮氧化物排放3535吨,颗粒物排放2680吨。
四、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炭素行业
1.退出原则。三年内手续不全的、违规建设的、停产的、不能按期完成煤改气能源改造的、建筑陶瓷产能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关停退出;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电、燃气实行累进加价,政策倒逼企业关停退出。2017年违规建设项目、年生产规模3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企业实施退出,2017年9月底前,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炭素企业完不成煤改气的、手续不全的、长期停产的企业首先退出。
2.主要任务。2017年,关停总数的20%,即退出高邑县6家建筑陶瓷企业、赞皇县1家建筑陶瓷企业、关停退出元氏县2家炭素企业。共减少燃煤消耗4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96吨,氮氧化物排放325吨,颗粒物排放10吨。
2017-2019年退出28家企业,占总数的60%,共减少燃煤消耗31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508吨,氮氧化物排放1232吨,颗粒物排放138吨。
五、钙镁行业
1.退出原则。三年内除为我市产业配套的氧化钙企业,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的钙镁企业外,其余手续不全的、不能完成洁净能源改造的有序关停退出;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电、燃气实行累进加价,政策倒逼企业关停退出。2017年,退出手续不全、规模较小的钙镁企业。
2.主要任务。2017年,关停总数的20%,即退出16家钙镁企业,其中井陉县11家、平山县3家、赞皇县1家、赵县1家,减少燃煤消耗2.8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3吨,氮氧化物排放49吨,颗粒物排放43吨。
2017-2019年关停38家企业,占总数的53%,共减少燃煤消耗13.13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77吨,氮氧化物排放226吨,颗粒物排放150吨。
六、石材加工(含蛭石加工、云母加工)行业
1.退出原则。三年内手续不全、不在石材产业园区的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关停退出;保留企业要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2017年,全面清理市区内石材加工企业(加工户),全面取缔手续不全的非法及违规企业(加工户)。
2.主要任务。2017年,关停总数的44%,即关停退出695家企业,其中长安区138家、藁城区8家、灵寿县526家、平山县9家、元氏县14家,减少颗粒物排放100吨。
2017-2019年,关停退出1300家左右,占总数的82%。减少颗粒物排放260吨。
七、煤化工行业
1.退出原则。煤化工企业不在化工园区的关停退出;对煤化工企业用煤大户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电、燃气实行累进加价,政策倒逼企业关停退出。2017年首先关停退出下列企业:搬迁多年未建投产的、已停产的、产能相对较小的。
2.主要任务。2017年,关停退出总数的40%,即鹿泉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区藁城化肥厂、元氏县元隆化工有限公司、井陉县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晋州市鑫海化工有限公司5家企业。共减少用煤80万吨,减少排放800万吨。
2017-2019年,不在化工园区的企业关停退出。总计减少燃煤消耗185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253吨,氮氧化物排放1658吨,颗粒物排放182吨。
八、铸造行业
1.退出原则。2017年底前,手续不全的企业全部关停;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冲天炉;2018年底前,三环以内企业全部退出。
2.主要任务。2017年,关停退出铸造企业总数的42%,即关停退出156家,其中藁城区2家,栾城区37家,鹿泉区14家,长安区7家,晋州市34家,新乐市8家,灵寿县4家,行唐县2家,正定县2家,深泽县8家,元氏县32家,赞皇县1家,赵县5家;取缔冲天炉61台,涉及栾城区2台,鹿泉区4台,晋州市50台,新乐市1台,深泽县2台,元氏县2台。
2017-2019年,关停166家企业,占总数的45%,取缔冲天炉61台。共计减少燃煤消耗1464.5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3.79吨,氮氧化物排放249.31吨,颗粒物排放127.89吨,废砂、废渣排放235.2吨。
第四章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污染行业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制定专门的资金奖补政策,对8个行业合规产能关停退出并拆除主要生产设施的企业给予奖补。省、市专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按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污染行业去产能任务情况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污染企业去产能转型发展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
企业关闭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
企业关闭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我市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职工安置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关闭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做细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到职工去向明确、资金来源落实,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常务副县(市)、区长和主管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工业行业结构调整提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发改、工商、环保、质监、安监、水务等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逐年下达关停退出污染行业企业数、完成时限,确保任务目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企业、生产线上。
二、落实专项资金
在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落实污染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污染行业去产能年度任务并验收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奖励,鼓励污染行业企业早退出、多受益。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三、强化督导考核
实行定期督导调度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县(市)、区政府污染行业去产能完成情况。对进展迟缓和推动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媒体曝光。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委考核办对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舆论引导
通过网络媒体、电视广播、新闻报刊等平台宣传造势,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相关企业积极主动退出,鼓励企业转型转产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