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职权履职工作,按照《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7〕95号)要求,结合我市节能、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017年度节能清洁生产监察计划》,现予印发,请参照做好相关工作。
2017年4月2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执法监督处 李 妍;
联系电话:83608067)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017年度
节能清洁生产监察计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切实发挥市区两级协同联动合力,坚持源头控制、管服并重、依法治理、夯实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努力推进节能、清洁生产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内容
(一)节能监察
1.开展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
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依法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阶梯电价等重大政策部署,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对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全面核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3)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4)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落后电机;二是对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电机(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5)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落后低效锅炉;二是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2.加强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监察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加强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察,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耗能设备的监管,逐步完善我市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2)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情况;
(3)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
(4)执行国家或天津市强制节能标准的情况;
(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况;
(6)禁止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包费制的情况。
3.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察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2016年第44号令),加强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落实能评审查意见的情况;
(2)建设内容与能评文件符合的情况;
(3)执行国家或天津市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4)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况。
4.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管
加强对我市开展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节能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促进节能服务机构提高责任意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报告的编制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服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2)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开展公共机构夏季室内温度控制专项检查
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在暑期伏天对政府机关、图书馆等公共机构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共机构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充分发挥节能表率和带头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空调系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空调温度设置情况;
(3)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管理情况;
(4)室内温度、湿度现场检测。
6.开展预警天气重点企业限产情况检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我市重点企业限产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改善预警期间我市空气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我市重点企业限产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限产指令的或限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清洁生产监察
1.对2016年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监察
为贯彻落实“清水河道行动”清洁生产工作目标要求,针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6〕11号)中涉及到的66家“水污染专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程序,逐步推动企业绿色健康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
(2)企业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情况;
(3)企业配备计量器具情况。
2.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监察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咨询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依据《清洁生产执法管理暂行办法》(津工信法规〔2015〕1号)文件要求,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监察内容为随机抽取咨询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协同相关专家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核实。监察数量不低于5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咨询服务机构具备的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情况;
(2)咨询服务机构具有的清洁生产专业人员情况;
(3)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真实性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节能监察
1.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4-10月)
(1)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专项、钢铁企业能耗专项、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4—6月);
(2)电机能效提升专项、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8-10月)。
2.重点用能单位专项监察(4-11月)。
3.公共机构夏季室内温度控制专项检查(7-9月)。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察(6-11月)。
5.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6-11月)。
6.重点企业限产情况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清洁生产监察
1.对2016年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监察进行全覆盖执法(4-10月)。
2.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专项监察(4-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