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和《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任务要求,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进,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天津市2017年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经市领导同意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排查。各区应在前期排查并已列入《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程任务清单的465台工业燃煤锅炉基础上,对照“清零”目标,进一步细化排查,建立清单。同时,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销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企业情况清晰。
二、落实责任。企业是工业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清零或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以及项目改造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工业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清零或超低排放改造的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辖区企业落实整治要求,并严格监督、按期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区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工作,并对各区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三、及时验收。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的纳入“清零”任务的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含自备电站和2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逐一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工作,完成一台验收一台,确保早完工、早见效。于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请各区明确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5月5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并从5月起,每月3日和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前半个月的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许玉程;
联系方式:83607353;
传 真:23306888;
邮 箱:tjzyhb@126.com)
天津市2017年燃煤工业锅炉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和《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任务要求,进一步减少燃煤工业锅炉污染排放,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紧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紧扣工业燃煤污染排放重点领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扎实开展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2017年10月底前,实现《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中心城区全部、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35蒸吨及以下、其他区10蒸吨及以下的全部工业燃煤锅炉“清零”目标(以下简称“工业燃煤锅炉清零目标”)。
(二)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9台自备电站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三)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台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三、范围界定
(一)本方案中的“工业燃煤锅炉”是指以煤为原料,为工矿企业提供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满足生产工艺、动力(占比50%以上)等需要的锅炉。
(二)本方案中的“工业燃煤锅炉清零”是指通过改用天然气、电、地热等清洁能源或采取并网、拆除、园区分布式能源管理等方式,对工业燃煤锅炉进行关停。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鼓励企业采取生物质或醇基燃料替代原有工业锅炉燃煤。
(三)本方案中“19台自备电站煤电机组”是指“滨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热源五厂6台共计615蒸吨锅炉、滨海新区国华能源公司7台共计435蒸吨锅炉、天保电力有限公司(海港)4台共计75蒸吨锅炉、天保热电有限公司(空港)2台共计240蒸吨锅炉。”
(四)本方案中“2台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是指“滨海新区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台共计70蒸吨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严管严查。企业是工业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清零或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以及项目改造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按照国家要求和市区两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措施,并按期完成改造工作。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工业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清零或超低排放改造的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辖区企业落实整治要求,并严格监督、按期落实;要将每一项任务目标分解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层层明确、强化责任和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严管严查,确保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区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工作,并对各区燃煤工业锅炉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不力的,报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进行严肃问责。
(二)严格排查、清单管理。各区政府应在前期排查并已列入《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程任务清单的465台工业燃煤锅炉基础上,对照清零目标,进一步细化排查,建立清单。“清单”应包括企业名称、锅炉数量、锅炉吨位、燃煤量、整治方式、开工和完工时间等信息,于4月底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作为各区“清零”任务的考核依据。同时,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销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企业情况清晰。
(三)细化方案、分类实施。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辖区实施方案,按照“一厂一策”要求,督促指导各相关企业抓紧编制燃煤工业锅炉治理方案,于5月底前报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任务完成后考核和验收工作的标准依据。19台自备电站煤电机组和2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要按照“一炉一策”要求,5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经滨海新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对改燃和关停的工业燃煤锅炉实施分类推进,确定关停淘汰的工业燃煤锅炉要立即实施,力争5月底前全部关停,并由区政府制定淘汰锅炉时间表,组织相关部门分批实施核销、拆除工作,以防“死灰复燃”。确定实施改燃、超低排放改造(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台燃煤锅炉)的工业燃煤锅炉和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19台自备电站要尽早开工,确保10月底前全部完工。对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业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自11月1日起,由各区政府组织立即关停。
(四)协调手续、积极推进。各区政府要组织区级发改、环保、工信、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等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加快办理工业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改造前期手续,积极协调解决在立项、环评、能评、安全等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困难。
(五)追踪问效、及时验收。各有关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对已完成的纳入“清零”任务的工业燃煤锅炉改造项目,通过现场拍照查验、建立验收台账,辖区和企业签字确认等方式,逐一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工作;对已完成的“19台自备电站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和“2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经由滨海新区政府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完成一台验收一台,确保早完工、早见效。各区政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将验收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能源集团、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建立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在气源保障、管网建设、监督执法、资金支持、锅炉变更、电力保证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补贴,为按进度完成改燃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各区政府应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区工信、环保、发改、建设、规划、安监、消防、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各区自5月起,每月3日和18日前将上半月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相关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企业自觉开展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引导社会各界对未“清零”或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努力营造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信息保障机制。各区政府要建立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保障机制,健全工作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应急值守制度,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到位。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建立工业燃煤锅炉工作台账,每月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各相关区政府工作进展,特别是对进度较慢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督查抽查力度,对方案编制情况、开工建设进度滞后,通报预警;对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验收不及时的,报送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倒追责任,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