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7〕16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市发展改革委(原市物价局)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文件,现予公布。
2017年3月13日
发布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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