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投资〔2017〕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近期,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各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我委将会同市审批办,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研究制订我市具体操作办法和细则。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