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明确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目标是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缺水地区、京津冀地区及其他地区的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当分别达到35%、45%和25%以上。
《试点方案》还从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等5个方面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水利部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组织各省在2022年6月底前确定试点城市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审批。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节约〔202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编制完成了《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省结合实际,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抓紧确定试点城市,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10日
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在典型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为其他地区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优水优用、按用定质、按质定管。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污水再生利用基础设施条件,制定出台促进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的财税、金融、价格政策,让相关市场主体有盈利空间,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
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开展水质监测预警,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安全利用。
(三)试点范围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典型代表性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基础好、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四)试点目标
“十四五”期间,试点城市以加强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和配置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制定规划目标、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大幅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地区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京津冀地区试点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地区试点城市达到25%以上。
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二、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应编制再生水利用配置实施方案,根据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试点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配置体系,在相关涉水规划中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试点城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输配系统。
(二)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标。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节水相关考核中的指标权重。完善再生水水量与水质的调查监测统计体系,加强数据审核与运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强化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全过程水质达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三)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质要求,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将再生水作为工业园区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条件下,扩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的规模。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探索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坚持集中处理利用与分散处理利用相结合,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设“点对点”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实施分质供水方案,完善输配管网设施,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输配能力。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老旧城区以道路或城区改造为契机推进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财税、投融资、价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再生水项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再生水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健全价格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申报与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和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及时将名单报送水利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试点城市按程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给予指导支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试点建设。水利部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在安排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时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区,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时设置试点加分项,宣传推广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西部缺水地区给予倾斜。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