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7]1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以下简称28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钢铁行业的差别电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规定标准,阶梯电价执行2803号文件规定标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