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1年,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涉嫌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现通报5起移送涉刑环境违法典型案例、5起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移送涉刑环境违法案件
1.于清泉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2月24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和瓦房店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时发现,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村民于清泉(炼油厂业主)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废机油、淬火油,加热过滤生成柴油、润滑油进行销售。共销售制成品油包括30吨柴油,20吨润滑油。现场检查,该加工点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废油渣油桶70个,废机油桶152个,装有润滑油桶3个(有1个未满),空桶140个。在院内有两个炼油生产用的油罐,油罐内存油约80吨。
涉案人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由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周盛英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1月15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里屯村村民周盛英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份开始非法收集废机油并进行调和油、液压油试生产。检查当天正在收购27桶废机油(每桶油200L)用于制作调和油。
涉案人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由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大连鑫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6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位于庄河市大郑镇高阳村的大连鑫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从事水产品冷冻加工,日加工鳕鱼20吨,并有一套日处理能力12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处理后的废水排入三岔河。调查发现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采集水样管插在设备机柜下方1个596毫升装满清水的矿泉水瓶中;总磷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采集水样管插在设备机柜内1个596毫升装满清水的矿泉水瓶中。在线监测数据采集仪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显示2021年6月22日后数据传输为定值,最后一组数据为:COD2.058毫克/升、氨氮0.561毫克/升、总磷0.023毫克/升
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有关“严重污染犯罪”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大连瓦房店方平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危险废物案
2021年3月16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连瓦房店方平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削液废渣约50公斤,排放到无防渗措施排水沟内。通过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采集样品进行鉴定,并对现场排放切削液废渣进行生态损害评估。认定该公司排放的切削液废渣属危险废物,且现场受污染土方量11.74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67174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由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完成土壤修复。
5.庄河新华街道华良线切割加工厂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2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局执法人员到庄河新华街道华良线切割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厂门前路边的市政下水道有废切削液和金属渣滓混合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废代码900-006-09的危险废物)倾倒痕迹,经调查,该厂不定期将废切削液和金属渣滓混合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废代码900-006-09的危险废物)直接倒入门前路边的市政下水道,共1吨左右。
该工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由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1.郭长河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14日,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联合村姜屯的郭长河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生猪600头,利用水泵管带将粪污池内污水抽出排放至河沟,最后进入大晏河。
2.大连冰山集团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以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的大连冰山集团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南侧擅自建设了酸洗磷化车间,车间内设有低于地面的水池,内有铁管通至车间外下水井,下水井通至厂区外河道。现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说明生产废水排放去向。
3.大连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案
2021年3月10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瓦房店市杨家乡新农村的大连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将部分清洗机器的废水未经污水站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西墙外的行为。
4.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21年4月13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的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从事肉鸡屠宰、肉鸡产品加工,日屠宰肉鸡5万只左右。污水治理设施中的污泥暂存池沉淀废水未进入污水治理设施,直接排入厂区北侧墙外沟渠内。经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排放物超标。
5.瓦房店市大王塑料加工厂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31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市大王塑料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现场发现,该厂经营者王喜珍正在用胶皮管抽取其厂污水处理站净化池内的污水向西侧树林中排放,属于私设暗管行为。经检测属于超标排放。
上述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