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
31.完善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本市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标准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健全监管机构。市、区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业处(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各区应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市编办和各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监管执法。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加强区域协调联动。配合国家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京津冀地区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资源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32.健全监管机构。市、区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业处(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各区应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市编办和各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监管执法。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加强区域协调联动。配合国家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京津冀地区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资源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35.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编制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环境样品库和流转中心。(市环保局、市地勘局、市编办牵头,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应急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
36.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应急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
38.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发挥首都智力资源优势,开展土壤中各类污染物监测和评价方法、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科学研究。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科研项目支持力度,促进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市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地勘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开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进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地勘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培育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多元投入
39.开展技术研发与示范。推进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地勘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培育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多元投入
41.加大财政投入。市、区两级财政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涉重金属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退出、历史遗留尾矿库治理和风险管控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鼓励社会资本探索创新商业模式,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
4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鼓励社会资本探索创新商业模式,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
43.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粮食局、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网信办、市科协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市、区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推动公益诉讼。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44.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市、区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推动公益诉讼。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适当增加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编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政府是组织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制定本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各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农业、园林绿化、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科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地勘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守土有责,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企业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责任。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牵头,市农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绩效办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考评机制,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各区土壤污染防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国资委将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政府绩效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或街道(乡镇),约谈有关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三)严格考核问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绩效办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考评机制,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各区土壤污染防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国资委将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政府绩效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或街道(乡镇),约谈有关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